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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里集會所及里活動中心場地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1100545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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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之場地為嘉義市里集會所及湖內里活動中心,並
       以嘉義市各區公所為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第四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學校、團體或里民使用里集會所
       及湖內里活動中心舉辦集會或活動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收
       相關費用: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各里辦公處因舉辦具公務性質之集會或活
           動。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益
           、教育或藝文活動,且非營利行為。
       三、里內各項文康育樂休閒等聯誼活動,且非營利行為。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