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單位對勞動部全國勞工行政
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使用,落實資訊安全
,防止系統資料遭不當使用或外洩,以保障個人隱私權益,特訂
定本規範。
二、 本府使用本系統之用途如下:
(一) 辦理各項勞動事務,蒐集資訊與使用。
(二) 勞動資訊動態掌握與勞動業務填報。
(三) 其他依法令所規定勞動事務。
三、 規範對象:本府各單位使用者向系統管理者申請使用並經核准者。
四、 系統管理機制:使用本系統,應確實依下列各款作業規定辦理,使
用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資料蒐集及運用,並
負保密業務,不得洩漏。
(一) 應設置系統管理者,負責申請帳號流程及權限管理,承辦人職務有
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申請資料辦理移交,並函知勞動部辦理
管理者異動申請。
(二) 申請使用本系統時,應填妥使用者申請單經使用單位主管核章後,
始得向系統管理者辦理申請。
(三) 使用者申請之帳號經核准後僅限本人公務使用,未經核准之人員不
得擅自使用;為確保資料安全,未使用本系統作業時應親自登出。
(四) 使用者因業務調整、調職、停職、離職或其他異動原因,不使用本
系統時,使用單位應填妥系統異動申請單經主管核章後,通知系統
管理者辦理停止使用。
五、系統管理者應確實辦理下列使用者權限資料稽核作業及維護:
(一)稽核方式:
1. 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使用者帳號權限清查作業,做成書面紀錄並保
存稽核相關資料。
2. 辦理稽核作業時應檢視使用者帳號權限是否與業務相符。
(二)稽核程序:依據本系統產生之使用者帳號權限名冊辦理稽核作業,
並將結果陳核主管。
(三)後續處理:針對使用權限不符者,請使用單位辦理異動申請。
六、本府人員使用本系統,應遵守本規範及相關規定,妥善使用及保管取
得之相關資料。
七、勞動部實施稽核作業時,本府使用單位及人員皆應配合提供相關查核
資料及說明。
八、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應簽報機關首長議處,並移送
相關單位辦理;涉及刑事責任者,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