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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使用勞動部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府社勞字第1061612946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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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單位對勞動部全國勞工行政
     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使用,落實資訊安全
     ,防止系統資料遭不當使用或外洩,以保障個人隱私權益,特訂
     定本規範。

二、 本府使用本系統之用途如下:
(一) 辦理各項勞動事務,蒐集資訊與使用。
(二) 勞動資訊動態掌握與勞動業務填報。
(三) 其他依法令所規定勞動事務。

三、 規範對象:本府各單位使用者向系統管理者申請使用並經核准者。

四、 系統管理機制:使用本系統,應確實依下列各款作業規定辦理,使
     用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資料蒐集及運用,並
     負保密業務,不得洩漏。
(一) 應設置系統管理者,負責申請帳號流程及權限管理,承辦人職務有
     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申請資料辦理移交,並函知勞動部辦理
     管理者異動申請。
(二) 申請使用本系統時,應填妥使用者申請單經使用單位主管核章後,
     始得向系統管理者辦理申請。
(三) 使用者申請之帳號經核准後僅限本人公務使用,未經核准之人員不
     得擅自使用;為確保資料安全,未使用本系統作業時應親自登出。
(四) 使用者因業務調整、調職、停職、離職或其他異動原因,不使用本
     系統時,使用單位應填妥系統異動申請單經主管核章後,通知系統
     管理者辦理停止使用。

五、系統管理者應確實辦理下列使用者權限資料稽核作業及維護:
(一)稽核方式:
   1. 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使用者帳號權限清查作業,做成書面紀錄並保
      存稽核相關資料。
   2. 辦理稽核作業時應檢視使用者帳號權限是否與業務相符。
(二)稽核程序:依據本系統產生之使用者帳號權限名冊辦理稽核作業,
      並將結果陳核主管。
(三)後續處理:針對使用權限不符者,請使用單位辦理異動申請。

六、本府人員使用本系統,應遵守本規範及相關規定,妥善使用及保管取
    得之相關資料。

七、勞動部實施稽核作業時,本府使用單位及人員皆應配合提供相關查核
    資料及說明。

八、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應簽報機關首長議處,並移送
    相關單位辦理;涉及刑事責任者,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