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資料開放,
促進政府資訊主動公開,提升政府資料之品質與應用價值,特
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資料開放之範圍,為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做成,且
法規未限制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地理圖資
、圖片、多媒體影音等。
三、名詞定義
(一)開放格式:資料格式已結構化,可供其他系統讀取、解析,
且不須使用特定軟體或硬體即可取用之檔案格式。以開放資
料之五星等級區分,應符合三星等級以上,如CSV、XML、
JSON、KML等格式。
(二)甲類資料: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
利用收費原則」區分,為開放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
以無償方式、不可撤回,並得再轉授權方式授權利用為原則
者。
(三)乙類資料: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
利用收費原則」區分,為有限度利用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
供,且以有償方式、保留撤回權或其他限制條件授權利用者
。
(四)丙類資料: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
利用收費原則」區分,為不開放資料。指依法律規定不得開
放、因資料敏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各機關首長核可不予
開放者。
(五)資料集:相同主題資料之集合,為政府資料開放之基本單位
。資料集可提供單筆資料,或依時間區間、資料格式等不同
分類方式,提供多筆資料。
(六)詮釋資料(metadata):描述資料集的提供機關、資料欄位、
資料格式、更新頻率等資訊。
四、資料開放原則
(一)政府資料以開放為原則。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政府資料,應優
先、主動開放。
(二)甲類資料應集中列示於本府資料開放平台
(data.chiayi.gov.tw)或政府資料開放平台(data.gov.tw),
供使用者無償下載利用。
(三)乙類資料得列示於資料開放平台或機關網站,應敘明其申請
方式、收費標準、授權條件等。
(四)丙類資料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各機關得敘明理由,經首長核
可不予開放。
(五)前項限制開放之資料,各機關應定期檢討有無適時開放必要
,或隱蔽敏感性資料內容後再開放。
(六)資料開放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者,應完
成個人資料之去識別化作業後再開放。
五、資料開放觀念融入業務流程
(一)各機關於研擬年度施政計畫、專案計畫時,應同時盤點該項
業務產出之資料,評估資料內容是否可開放,並將產出開放
資料納入計畫之績效指標。
(二)各機關於建置新資訊系統,或現行資訊系統維護時,應於功
能需求文件中規範,系統自動產出之資料需符合開放格式,
或提供API(應用程式介面)開放介接。
(三)各項業務產出之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如有訂定資料格式標準
,則優先比照中央主管機關標準。
六、使用者對於本府資料開放之意見回饋,視同人民陳情案件,依
「嘉義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分派案件、列管及
回覆。
七、為了解民間對政府資料之應用需求,各機關應規劃與民間協同
合作機制,邀請目標族群、業務領域之專家學者等共同參與,
徵詢其資料需求,並參考其回饋意見,改善業務流程與資料品
質。
八、各機關公布於資料開放平台之資料集,應依據詮釋資料所訂之
更新頻率,定期更新、檢核,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
九、各機關若確實配合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工作,本府智慧科技處得
依各機關開放之資料項目、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等,提報相
關承辦人員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