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 傑出身
心障礙人士,肯定其力爭上游、積極奮進及樂觀進取之表現,進而
激發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之關懷與重視,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審項目:
(一)必備條件:
1.凡設籍本市且年滿十五歲,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2.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3.三年內未曾受本市傑出身心障礙人士表揚;若曾獲選而再參選者,需
有創新事蹟,舊有事蹟不予計分。
(二)一般條件:
1.工作態度:對工作認同感高、具工作熱忱,有具體特殊表現及不畏艱
困克服工作障礙者(佔三十分)。
2.專業表現:發揮專業知能之表現情形、持續精進專業知能,提高工作
績效具貢獻者(佔三十分)。
3.生涯發展:具有樂觀開朗生活態度、良好人際關係、致力克服生涯發
展之困難及積極拓展生活及工作領域者(佔二十分)。
4.服務參與:關心弱勢族群、獻身志願服務工作、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
動及熱心參與社會福利服務者(佔十五分)。
5.具其他特殊之優良事蹟者(佔五分)。
三、推薦作業:
(一)人選推薦方式:
1.由本市各里辦公處、各級人民團體及各級學校等為推薦執行單位,依評
審項目推薦符合標準之人選(若無符合該推薦標準者得不予推薦),並應
檢附相關資料送府進行審查。
2.自行推薦者,需檢附相關資料送府,並由本府派員進行訪視審查。
(二)評審方式:選拔作業由本府所組成之評審小組共同決定之,評審委員由
本府主管、專家學者、地方公正人士擔任,共同評審出最符合標準之傑
出身心障礙人士。
(三)表揚方式:經評審為表揚對象後,將由本府於身心障礙者日中予以公開
表揚。
(四)各推薦人選未能通過本府評審者,該度得以從缺辦理。
四、本府視實際需要督導相關選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