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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傑出身心障礙人士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1071617167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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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 傑出身
    心障礙人士,肯定其力爭上游、積極奮進及樂觀進取之表現,進而
    激發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之關懷與重視,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審項目:
(一)必備條件:
  1.凡設籍本市且年滿十五歲,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2.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3.三年內未曾受本市傑出身心障礙人士表揚;若曾獲選而再參選者,需
    有創新事蹟,舊有事蹟不予計分。
(二)一般條件:
  1.工作態度:對工作認同感高、具工作熱忱,有具體特殊表現及不畏艱
    困克服工作障礙者(佔三十分)。
  2.專業表現:發揮專業知能之表現情形、持續精進專業知能,提高工作
    績效具貢獻者(佔三十分)。
  3.生涯發展:具有樂觀開朗生活態度、良好人際關係、致力克服生涯發
    展之困難及積極拓展生活及工作領域者(佔二十分)。
  4.服務參與:關心弱勢族群、獻身志願服務工作、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
    動及熱心參與社會福利服務者(佔十五分)。
  5.具其他特殊之優良事蹟者(佔五分)。

三、推薦作業:
(一)人選推薦方式:
  1.由本市各里辦公處、各級人民團體及各級學校等為推薦執行單位,依評
    審項目推薦符合標準之人選(若無符合該推薦標準者得不予推薦),並應
    檢附相關資料送府進行審查。
  2.自行推薦者,需檢附相關資料送府,並由本府派員進行訪視審查。
(二)評審方式:選拔作業由本府所組成之評審小組共同決定之,評審委員由
    本府主管、專家學者、地方公正人士擔任,共同評審出最符合標準之傑
    出身心障礙人士。
(三)表揚方式:經評審為表揚對象後,將由本府於身心障礙者日中予以公開
    表揚。
(四)各推薦人選未能通過本府評審者,該度得以從缺辦理。

四、本府視實際需要督導相關選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