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1102046號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適用地區為
         嘉義市(不含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仁義潭風景特定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太陽光電設施,指太陽能光電板、支架、欄杆、維修
         設施及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必要設施。

第 四 條 太陽光電設施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或建造執照,於領得
         雜項執照或建造執照前,應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
         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
         前項太陽光電設施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規
         定者,得免請領雜項執照。

第 五 條 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
         計入屋頂突出物面積及建築物高度:
     一、太陽光電設施從屋頂面起算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水平投影面
         積之和在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內。但其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未逾
         三十平方公尺者,得不受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在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
         以內之限制。
     二、太陽光電板水平投影面積占太陽光電設施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七十
         以上。

第 六 條  建築物屋頂依本辦法設置之太陽光電設施,其下方空間不得作為
          室內空間使用。

第 七 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太陽光電設施,其消防安全部分應依消防法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