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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辦理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主審字第1112006842號函
法規體系: 主計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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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行政效能,控管及建立本府及所屬機關經費原始憑證之
    審核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代辦採購或受委託辦理之執行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其會計及內部審核制度評估健
    全,所執行經費之原始憑證,經機關同意並函知審計機關後,得辦理就地查核。

三、執行機關應依所訂計畫執行相關經費,並依會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四、執行機關應於各項計畫執行完竣後,於經費結報期限內,依計畫規定辦理經費結案事宜,
    如有結餘應一併繳回。

五、辦理就地查核之原始憑證、收支報告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各種帳簿、重要備查簿,執行機
    關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六、各洽代辦採購或委託辦理機關對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洽代辦採購或委託辦理業務,應予列
    管登記,並進行管考作業。對於執行機關之查核方式,得由各洽代辦採購或委託辦理機關
    (得視業務需要會同會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委託會計師(或專業團體)查核或以書面審核
    方式辦理。查核之頻率,應每年辦理之。但因應實際需要,得專案查核。

七、各洽代辦採購或委託辦理機關對於原始憑證就地查核之洽代辦採購或委託辦理業務,應依每
    年六月及十二月底之資料填報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
    表(如附表一),附加於會計月報送審計機關;並於次年五月底前就計畫查核情形,填報查
    核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紀錄(如附表二)及原始憑
    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審核情形總表(如附表三),彙報審
    計機關。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所訂執行計畫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