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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勞工育樂中心危機預防及緊急應變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勞字第1061623024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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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勞工育樂中心(下稱中心)為建立危機預防機制及危機事件處理模式,
    確保使用者及員工安全,降低損害並迅速復原,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危機事件,包括下列事件:
(一)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等天然災害。
(二)意外事件: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動物性傷害、傳染病、食(藥)物中毒、交
    通事故、自殺及其他意外性傷亡事件。
(三)公共安全事件:火災、爆炸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其他
    因公共設施產生之傷害。
(四)暴力衝突事件:中心發生衝突、暴力或攻擊事件。
(五)其他緊急事件。 

三、針對可能發生之危機事件,加強防範,採取下列預防措施:
(一)成立危機應變小組,並由中心管理人擔任召集人。
(二)隨時偵測發掘可能之危機,加強防範措施,並維持逃生路線暢通。
(三)不定期辦理員工防災之安全教育講習及演練,並作成紀錄。
(四)建立通報機制,並隨時修正。
(五)辦理各項救援、防護及逃生設備定期維修及更新、訓練。

四、針對可能發生之危機事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啟動危機事件處理機制:
  1.上班時間:
    協助疏散使用者,並通報相關單位。
  2.非上班時間:
    值日人員遇有危機事件發生時,應緊急調度人員妥適處理。
(二)現場緊急處理並通知管理人。
(三)依危機處理辦理相關事宜:
  1.報案:另應注意監視系統錄製之畫面等相關證物之保存。
  2.緊急送醫救護。
  3.通報:通報家屬及各救災單位。
(四)召開危機處理小組會議。
(五)確定後續處理工作,並研擬善後計畫。
(六)檢討及善後處理。
(七)建立完整處理紀錄。

五、中心於辦理員工職前或在職訓練時,應將本處理原則納入訓練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