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為統一規範出租市有非公用房地租金率,特訂定本基準。
二、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租,除標租及其他法令另有
規定外,按下列方式計收:
(一)基地:按收租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二)房屋:按訂約當年稅捐稽徵機關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計收。
三、市有出租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租金率百分
之六十計收租金
(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及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
(二)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
(三)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其配偶、低收入戶(檢附區公所證
明)設有戶籍並自住。
(四)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
(五)承租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設有戶籍並供自用住宅使用,其承租面積在
一百平方公尺以內之部分。
(六)承租人設置經立案之幼兒園使用。
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市有出租基地上建物部分作營業、部分作自用住宅
使用者,按房屋課稅明細表所載自用住宅面積占房屋總樓地板面積比例
計算優惠。
承租人兼具兩種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令租金得優惠者,擇一辦理。
四、占用基地、房屋之使用補償金比照第二點、第三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