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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實物銀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1151556264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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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弱勢家庭及個人,另為有效整合社會資源藉由公私部門物資的募集、儲存,設置實物銀行(以下簡稱本銀行),將各類物資存放管控及確實登錄發放數量,充分發揮社會資源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銀行之實體物資及提貨券係由民眾、廠商、民間團體捐助及社會救助金專戶之指定捐款所購。

三、本銀行儲存實體物資及提貨券。

()實體物資:以食品類或用品類為主。

()提貨券:以現金禮券為主,發放面額於本要點簽奉核准後訂定,如有異動則另簽奉核准辦理。

四、本銀行各項實體物資及提貨券皆採用衛生福利部實()物銀行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資訊化管理,以達實體物資及提貨券有效品質管理及流向控管。

五、本銀行發放對象:

()實際居住本市市民,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且經承辦單位社工評估確實有需求者,得發給實體物資: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戶內負擔家計之人有二分之一以上失業,並有就讀高中職以下子女,導致家庭經濟陷困者。

       3.未領有政府補助之經濟弱勢戶。

       4.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仍未足以因應生活所需者。

       5.其他因遭逢變故,導致家庭經濟陷困者。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承辦單位社工評估其經濟狀況,得增加核定發給提貨券:

1.家戶中無工作能力人口且無經濟來源者。

2.家戶內無領補助或津貼者。

3.家戶內有六歲以下幼兒者。

4.家戶內有罹患重病者。

六、發放原則:

()實體物資:

1.短期性發給:依承辦單位社工評估,每戶為期補給六個月,每個月請領一次,應於當月領取完畢不得累計請領,另救助期滿後經評估仍有需求者,得再延長一期,應自期滿半年後,始得再次提出申請,若仍有急迫之需求者,協助轉介相關單位提供協助。

2.一次性發給:民眾至本銀行求助或承辦單位社工到府訪視時,社工評估民眾有緊急之需求者,得發放一次性緊急物資予以協助。

()提貨券:

1.短期性發給:依第五點第二款之發放對象為準,每戶為期補給六個月,每月發給一份。

2.一次性發給:如遇特殊個案(:受災戶、春節急難紓困、自強媽媽、自強阿嬤等),其發放份數及面額簽奉核准後,得發放一次性提貨券予以紓困或獎勵。

七、實體物資及提貨券申請方式:

()承辦單位自行受理:

1.短期性發給:由承辦單位社工評估有物資需求者,經完成內部程序後核列領取資格。

2.一次性發給:若承辦單位社工遇情況迫切之申請人,得依其需求發給一次性緊急物資者。

()各網絡單位轉介或通報:

由本市社會福利機構(含醫療院所、學校、警察局、法院、監所及長期照顧中心)等相關社會工作人員或所在地公所、里幹事及里長轉介或通報。

申請人需擇一提供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身分證等相關證明,向承辦單位申辦後,由承辦單位社工進行訪視及評估後,造冊納入發放資格。

前二項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處另定之。

八、實體物資及提貨劵發給方式:

()實體物資發給方式:

1.本銀行短期性發給地點依照民眾實際居住地之區域分配領取據點。

2.本銀行西區據點每星期固定發放五東區據點每月固定發放二次,若依實際需求增加則另行公告。

3.申請人經核定後,由承辦單位社工協助簽訂約定書,並發給物資領取單,後續則依領取單日期,攜帶物資領取單、身分證及印章前往據點選取物資。

4.本銀行每項物資之點數以時價八折計算,每案每月核發一千點,申請人依每月發放日期至據點兌換物資(當次點數需使用完畢)

()提貨券發給方式:印領清冊應針對符合本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者,加以註記得領取提貨券,以利發給提貨券一份。

民眾如於當月開放領取時間不克前往,應先通知承辦單位後,始得延長領取實體物資、提貨券一個月,惟以一次為限,如未事先告知,則不予補發。

民眾領取實體物資及提貨券時皆應於印領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註記領取日期。

九、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承辦單位評估確認後予以結案:

()受扶助人死亡。

()受扶助人已領取物資期滿,經社工評估無其他需求者。

()受扶助人將物資轉賣、轉讓他人使用,經查證屬實者。

()受扶助人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受扶助人依第五點之申請事由消滅者。

()其他特殊原因(如申請不實)經社工評估確認已無受扶助之必要者。

十、為避免物資過期而造成浪費,本銀行收受大量物資或即期物資時,得轉贈本市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本府服務之對象。

十一、本銀行之物資包裝有毀損或瑕疵,得依個案意願直接給予,另過期物資則應直接銷毀並記錄,不得再轉贈。

十二、管理及盤點機制:

()實體物資:

1.存入:

(1)白米:本府每季依實際需求向農糧署函文申請白米,置於玉豐糧食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提領白米,並於每季終了提送當季食米收訖證明、當季糧食救助計畫成果報告書及下一季糧食救助計畫書予農糧署備查。

(2)民生物資: 由民間單位捐贈民生物資。本府或承辦單位於收到捐贈物資後,提供捐贈收據予捐贈單位核銷備查。

2.發放: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3.盤點:每月發放完畢後,由本府承辦人員至系統列印當月物資清單,並和承辦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全面盤點剩餘物資、有效期限及保存狀態。

()提貨券:

1.存入:承辦單位每季終了十五日前,提貨券收支均登載於系統中,落實公開透明及系統化控管。

2.發放: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3.盤點:每月發放完畢後,由本府承辦人員至系統列印清單,並和承辦單位工作人員進行提貨券盤點。

4.管控:每月依印領清冊預先提領提貨券並於每月三十日辦理沖轉,以便控管數量。

十三、公開徵信:

收受相關物資應將捐贈清冊公告於本府社會處網站中,以達公開徵信原則。

十四、人員交接及監交:

()應提供三份移交清冊(內容應包含實物銀行業務流程、系統平台操作說明、歷年食米收訖證明、歷年糧食救助計畫成果報告書及歷年糧食救助計畫書、物資捐贈收據、紙本個案資料、紙本印領清冊及提貨券登記資料),經業務說明與確認無誤後核章,且在監交人見證下,完成業務移交,另應由監交人、移交人員及交接人員各持一份交接清冊留存。

()應當面盤點實物銀行所有物資項目及提貨券數量,落實交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