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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實物銀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1101613526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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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弱勢家庭及個人,另為有效整合
    社會資源藉由公私部門物資的募集、儲存,設置實物銀行(以下簡稱本銀行),將各類物資
    存放管控及確實登錄發放數量,充分發揮社會資源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銀行之實體物資及提貨券係由民眾、廠商、民間團體捐助及社會救助金專戶之指定捐款所
    購。

三、本銀行儲存實體物資及提貨券。
    (一)實體物資:以食品類或用品類為主。
    (二)提貨券:以現金禮券為主,發放面額於本要點簽奉核准後訂定,如有異動則另簽奉核准辦
        理。

四、本銀行各項實體物資及提貨券皆採用衛生福利部實(食)物銀行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
    資訊化管理,以達實體物資及提貨券有效品質管理及流向控管。

五、本銀行發放對象:
    (一)實際居住本市市民,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且經本府社工評估確實有需求者,得發給
        實體物資:
      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
        於困境者。
      2.戶內負擔家計之人有二分之一以上失業,並有就讀高中職以下子女,導致家庭經濟陷困
        者。
      3.未領有政府補助之經濟弱勢戶。
      4.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仍未足以因應生活所需者。
      5.其他因遭逢變故,導致家庭經濟陷困者。
   (二)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社工評估其經濟狀況,得增加核定發給提貨券:
     1.家戶中無工作能力人口且無經濟來源者。
     2.家戶內無領補助或津貼者。
     3.家戶內有六歲以下幼兒者。
     4.家戶內有罹患重病者。

六、發放原則:
   (一)實體物資:
     1.短期性發給:依社工評估,每戶為期補給六個月,每個月請領一次,應於當月領取完畢
       不得累計請領,另救助期滿如仍有需求者,應自期滿一年後,始得再次提出申請,若仍
       有急迫之需求者,協助轉介相關單位提供協助。
     2.一次性發給:民眾至本府社會處求助或社工到府訪視時,社工評估民眾有緊急之需求者,
       得發放一次性緊急物資予以協助。
   (二)提貨券:
     1.短期性發給:依第五點第二款之發放對象為準,每戶為期補給六個月,每月發給一份。
     2.一次性發給:如遇特殊個案(如:受災戶、春節急難紓困、自強媽媽、自強阿嬤等),其發
       放份數及面額簽奉核准後,得發放一次性提貨券予以紓困或獎勵。

七、實體物資及提貨券申請方式:
   (一)本府相關單位:
     1.短期性發給:由本府社工評估有物資需求者,填寫嘉義市政府實物銀行申請表(如附表一)
       ,經完成內部程序後交由承辦人核列領取資格。
     2.一次性發給:若本府社工遇情況迫切之申請人,得依其需求發給一次性緊急物資者,須填
       寫嘉義市政府臨時(急難)實體物資申請表(如附表二)。
   (二)府外單位轉介或協助:
       由本市社會福利機構(含醫療院所、學校、警察局、法院、監所及長期照顧中心)等相關
       社會工作人員或所在地公所、里幹事及里長填寫通報表(如附表三)提供戶口名簿及相關
       證明,向本府申辦後,由本府社工進行訪視及評估後填寫嘉義市政府實物銀行申請表
       (如附表一),由承辦人造冊納入發放資格。

八、本市設置之實物銀行據點,經簽奉核准後設置,如有異動則另簽准辦理。
    實體物資發給方式:
    (一)本銀行短期性發給地點依照民眾實際居住地之區域分配領取據點。
    (二)本銀行每月固定發放二次,若發放時間異動則另行公告。
    (三)申請人經核定後,由承辦人協助簽訂約定書,並發給物資領取單,後續則依領取單日期
        ,攜帶物資領取單、身分證及印章前往據點選取物資。
    (四)本銀行每項物資之點數以時價八折計算,每案每月核發一千點,申請人依每月發放日期
        至據點兌換物資(當次點數需使用完畢)。
    提貨券發給方式:
    印領清冊應針對符合本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者,加以註記得領取提貨券,以利發給提貨券一份。
    民眾如於當月開放領取時間不克前往,應先通知本府後,始得延長領取實體物資、提貨券一個
    月,惟以一次為限,如未事先告知,則不予補發。
    民眾領取實體物資及提貨券時皆應於印領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註記領取日期。

九、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府評估確認後予以結案:
    (一)受扶助人死亡。
    (二)受扶助人已獲得其他相關社會福利補助或慈善團體補助。
    (三)受扶助人將物資轉賣、轉讓他人使用,經查證屬實者。
    (四)受扶助人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五)受扶助人依第五點之申請事由消滅者。
    (六)其他特殊原因(如申請不實)經社工評估確認已無受扶助之必要者。

十、為避免物資過期而造成浪費,本銀行收受大量物資或即期物資時,得轉贈本市社會福利機構
    、團體或本府服務之對象。

十一、本銀行之物資包裝有毀損或瑕疵,得依個案意願直接給予,另過期物資則應直接銷毀並記
      錄,不得再轉贈。

十二、管理及盤點機制:
      (一)實體物資:
        1.存入:
        (1)白米:本府每季向農糧署函文申請白米三點六公噸,置於玉豐糧食股份有限公司,每
           月提領一點二公噸白米,並於每季終了提送當季食米收訖證明、當季糧食救助計畫成
           果報告書及下一季糧食救助計畫書予農糧署備查。
        (2)民生物資: 由民間單位捐贈民生物資。本府於收到捐贈物資後,每季需將捐贈收據及
           印領清冊函送捐贈單位核銷備查。
        2.發放: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3.盤點:每月發放完畢後,由承辦人員至系統列印當月物資清單,並和工作人員進行全面
          盤點剩餘物資、有效期限及保存狀態。
      (二)提貨券:
        1.存入:本府每季終了十五日前,將需求數簽奉核准後函送民間單位,提貨券收支均登載
          於系統中,落實公開透明及系統化控管。
        2.發放: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3.盤點:每月發放完畢後,由承辦人員至系統列印清單,並請工作人員協助提貨券盤點。
        4.管控:每月依印領清冊預先提領提貨券並於每月三十日辦理沖轉,以便控管數量。

十三、公開徵信:
      收受相關物資應將捐贈清冊及發放清冊公告於系統中,以達公開徵信原則。

十四、人員交接及監交:
      (一)應提供三份移交清冊(內容應包含實物銀行業務流程、系統平台操作說明、歷年食米收訖
          證明、歷年糧食救助計畫成果報告書及歷年糧食救助計畫書、物資捐贈收據、紙本個案
          資料、紙本印領清冊及提貨券登記資料),經業務說明與確認無誤後核章,且在監交人見
          證下,完成業務移交,另應由監交人、移交人員及交接人員各持一份交接清冊留存。
      (二)應當面盤點實物銀行所有物資項目及提貨券數量,落實交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