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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權責劃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產字第1075100636 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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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財產管理系統及強化市有不動產之
    管理,除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七條已有明訂財產管理單位
    外,為明確劃分權責,特訂定本原則。

二、公務用不動產之管理機關為各直接使用機關。

三、公共用不動產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一)既成道路、現有巷道、人行步道、人行廣場、公園道、橋樑、水溝、
      河川區、行水區、抽水站、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蓄水庫及污水處理
      廠用地以本府工務處為管理單位。
  (二)綠帶、兒童遊樂場、貨物轉運中心及保護區以本府建設處為管理單位。
  (三)旅館區以本府觀光新聞處為管理單位。
  (四)車站及鐵路用地以本府交通處為管理單位。
  (五)運動公園用地以本府教育處為管理單位。
  (六)垃圾處理場及環保設施用地以本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四、市有不動產,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與實際使用現況不符者,依實際使用
    現況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其管理機關。

五、市有不動產用途變更時,依變更後之用途,移交有關機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