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第
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變更:指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二、改名:指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而變更學校名稱。
三、改制:指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國民小學改制為國民中小學或國民中學。
(二)國民中小學改制為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
(三)國民中學改制為國民中小學或國民小學。
(四)國民中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
(五)國民中小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四、合併:
(一)指學校併入其他學校,成為該學校之分校、分班或學部,不再具有單
獨法定地位,仍繼續在原校址進行教學活動。
(二)合併後原各校均消滅,成立為另一所新設學校,並另定新校名。
五、停辦:指學校停止辦理國民教育,不再進行教學活動,原學校組織編制裁撤(
併);分校、分班、學部停止教學活動者,亦同。
六、分校: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內之其他地點,設置隸屬於本校,
由若干班級所組成,得置主任一人,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之教學單位。
七、分班: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內之其他地點,設置隸屬於本校,
並得配置教師若干人之教學單位。
八、學部: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國民小學
部(以下簡稱國小部)。
第三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市立國民中、小學因校務發展需要申請改名者,應
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
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議,經本府審議通過後,核定學校改名,並送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條 本府所屬市立國民中、小學改制,由本府衡酌教育發展趨勢、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
資源配置情形,指定學校辦理。
前項情形,應由本府規劃學校改制之方案,並擬具學校改制計畫書,經本府教育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審議通過後為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學校改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概況。
二、學校改制緣由及過程。
三、學校改制規劃。
四、學校改制之資源需求及籌措。
五、學校改制可能遭遇之問題及其因應措施。
六、學校改制之預期效益。
七、其他本府指定之項目。
第五條 本府所屬市立國民中、小學當學年度學生人數(不含幼兒園)在五十人以下者,除
委託私人辦理及以公辦公營實驗教育方式辦理者外,應辦理學校合併或停辦作業。
本府所屬市立國民中、小學當學年度學生人數(不含幼兒園)逾五十人者,經社區
與學校自行評估後,認為合併或停辦對學生及學校較為有利者,得提出學校合併或
停辦之申請。
第六條 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確保學生就學權益,規模較小之學校,得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或將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學校新生或各年級學生有一人以上者,均應開班,並得辦理混齡編班、混齡教學。
第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停辦。但經學區內設有戶籍之選舉權人書面連署達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或確實已無適齡學生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區只有一所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國中部)。
二、到鄰近同級學校之交通,有重大安全顧慮。
第八條 每學年度開學後二個月內(十月三十一日前),由符合實施對象之學校先行評估,
並擬定合併或停辦發展方案,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
相關計畫,分析後續發展之可行性後提報本府。
該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前,由本府召開學校合併或停辦作業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
估小組)會議,針對學校所提計畫進行整體評估與審核。
學校合併或停辦前,應先邀請學校相關師生、家長及學區人士辦理公聽會。
學校合併或停辦方案應依據評估小組之建議,併同公聽會紀錄,提報本市教審會審
議,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 前條評估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二名。
二、學者專家代表二名。
三、受合併或停辦學校教職員代表二名。
四、受合併或停辦學校家長代表一名。
五、社區人士代表一名。
第一項評估小組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並達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十條 教審會審議結果,認為有合併之必要者,本府得調整學區,將原學校併入擬合併學
校,為分校或學部;原學校學生總人數不足十人者,得為分班。
教審會審議結果,認有停辦必要者,本府得調整學區,將學生改分發至鄰近學校或
輔導轉學。
第十一條 學校合併或停辦後,教職員工安置措施如下:
一、校長:當學年度得依本市校長遴選要點參加遴選至他校服務,或暫調本府教
育處。
二、編制內教師:學校合併者,隨同移撥至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或於當學年
度依教師介聘相關法規優先介聘至其他學校任教,或暫調本府教育處;學校
停辦者,當學年度得依本市教師介聘相關法規優先介聘至其他學校任教,或
暫調本府教育處。
三、編制內職員:學校合併者,隨同移撥至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或由本府參
酌其意願統籌調整移撥安置,或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學校停辦者,由本府
參酌其意願統籌調整移撥安置,或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
四、原學校依教育人員相關法規聘為專任或兼任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學校合併者
,其與原學校所訂契約,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承受原學校之權利義務至
契約期限屆滿;學校停辦者,契約期限尚未屆滿者,應提前終止契約,並給
予相當之補償;契約期限屆滿者,不予續聘。
五、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學校合併者,其與原學校所訂契約,由合併後存續
或新設學校承受原學校之權利義務至契約期限屆滿;學校停辦者,應由停辦
學校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適用之法律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六、現依工友管理要點(原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由本
府參酌其意願統籌調整移撥安置,或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
第十二條 學校停辦後,學生安置措施如下:
一、原學校安排學生於停辦前一學年度下學期,每週一天至新學校融合學習。
二、承接學校應訂定受停辦學校學生生活及課業適應追蹤輔導計畫,並將計畫送
本府備查,以期輔導學生適應新環境及做為執行成效與改進依據。
三、本府應補助交通費、交通保險費並安排學生交通接送或住宿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學校停辦後,閒置校園之管理及活化再利用措施如下:
一、閒置校園由承接學校代管,本府每年酌予適度補助校園管理維護所需之經費。
二、設備器材等動產,移交承接學校統籌運用或撥本市有需求的學校使用。
三、閒置校園由承接學校依嘉義市政府校園空間多元活化要點辦理活化。
第十四條 學校變更或停辦時,該校附設幼兒園,應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學校變更或停辦,應配合學年度作業,以學年度之起始日為生效日。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