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計程車費率調整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府設嘉義市計程車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
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副主任
委員(由參議或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財政稅務局局長或副局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或副處長。
(三)本府智慧科技處處長或副處長。
(四)本府交通處處長。
(五)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一人。
(六)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一人。
(七)嘉義市計程車業者代表三人。
(八)專家或學者。
三、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因故出缺時,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交通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綜理會務。
五、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執行秘
書擔任主席。
六、本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府交通處函
請各相關單位辦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或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