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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1071606864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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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充實本國照顧人力資源,發展多元化長期照  
    顧方案,以提昇照顧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三、受訓對象之資格如下:
(一)年滿十六歲以上。
(二)身心健康狀況良好。

四、訓練機關團體之資格如下:
(一)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醫療、護理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公益慈善、醫療
      、護理人民團體。
(二)設有醫學、護理學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三) 醫療機構。
(四) 護理機構。
(五) 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甲等以上之公私立或財團法人
       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五、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下:
 (一) 核心課程:六十小時(含實作八小時),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如附件一)
      。每位授課講師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
 (二) 實習課程:三十小時,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六、聘任師資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院校醫學、護理學、營養學、法律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
      所講師以上資格者。
(二)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學以上畢業,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三)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限實習、照顧技巧實務課程)。
 (四) 授課主題相關之政府業務主管。

七、實習課程訓練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經本府督導考核優良醫院。
(二)經衛生福利部或本府督導考核成績優良之護理機構。
 (三) 經衛生福利部或本府評鑑甲等以上之公私立或財團法人老人長期照護機構、
      老人養護機構、身心障礙養護機構、居家服務提供單位、日間照顧服務提供
      單位。
    訓練單位辦理訓練課程,每班人數不得少於二十人,最多不得超過四十人。
    實習期間應有醫護專業人員隨側指導受訓對象。

八、 訓練單位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辦理招生、報名人員初審作業,初審不合格者,不得參訓(初審合格後應
       製作學員證),如資格審查不實,致學員無法結業者,由訓練單位自行負
       責。
  (二) 開訓前四週應將開班訓練計畫陳報本府審核。訓練執行期間,得因事實
       需要,提出具體理由,徵得本府書面同意後變更開班訓練計畫內容。
  (三) 受訓期間本府得不定期稽查受訓學員出勤狀況及確認受訓對象身分。
  (四) 善盡受訓對象權利維護事項,如:申訴處理及權利義務關係等。
  (五) 結訓後一個月內,應將全部受訓人員名冊(應註記及格者)、出席情形
       及考核成績及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函送本府備查。

九、受訓學員成績考核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受訓對象參加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並完成所有實作
      課程及臨床實習課程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二)核心課程測驗及臨床實習皆應達七十五分以上為及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