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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地下道廣告物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工土字第1112112806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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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管理懸掛於地下道之廣告物,以維護嘉義市(以下簡稱
本市)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及都市景觀,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廣告物內容以市政宣導、公益性質為限,申請時應檢附廣告圖樣送審。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或本市公益團體得於預定使用日十日前向本府提送申請,經同意後始得刊登
,申請時間以二個月為限。但必要時,經本府同意,得延長申請時間至六個月為限。
四、本府如有特殊需求必須回收使用時,得於預定使用日七日前通知申請使用者,申請使用者不
得異議及請求賠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