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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家庭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7150677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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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完善家庭教育輔導體系,輔導嘉義市
    (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家庭教育教學健全發展,以有效提昇家
    庭教育品質,特設置家庭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團任務如下:
(一)協助落實學校家庭教育課程與教學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二)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提升學校家庭教育教學品質。
(三)建立學校家庭教育領域教材資源,豐富教師教學內容。
(四)輔導教師積極研究進修,鼓勵創新,發揮學校家庭教育功能。
(五)激勵教師服務熱忱,解答教學疑惑,增進學校家庭教育教學效果。

三、輔導團任務編組,組織如下:
(一)本團置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家庭
    教育中心人員兼任。
(二)置召集學校一所,由團長擇定,並由召集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主席;
    置副召集人一人。
(三)置輔導員四至八人,由具有家庭教育專業知能之校長、教師或經培訓之國中
    、小家庭教育種子教師兼任;另置顧問二至三名,由團長指派具備家庭教育
    專長之專家兼任。
(四)前款成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四、輔導員之聘任得由本市家庭教育中心公開徵選,或由本市國民中、小學(含幼
    兒園)學校校長推薦家庭教育領域優秀教師人選逕行遴聘,有關遴選作業由本
    府另訂之。

五、本團辦理之輔導工作如下:
(一)方案研發:制定年度計畫及主題,定期研商家庭教育方案,並發展適切之教材
    教法。
(二)課程研習:辦理全市性課程研討會、專題演講、成長團體、工作坊、實作研習
    等,以培育家庭教育種子教師,落實家庭教育。
(三)到校服務:輔導員必要時得到校輔導實施教學觀摩演示、教材教法輔導、教學
    研究心得分享及綜合座談等,以傳遞家庭教育政策訊息。
(四)業務推廣:協助本府辦理學校推動家庭教育評鑑,以及家庭教育徵選活動等相
    關事宜。

六、本團每月召開一次團務會議,由主席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另得就
    協調事項召開協調會。主席因故無法召開會議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

七、本團人員之權利義務:
(一)副召集人得每週減授課一節以參與團務運作,輔導員得每週減授課二至四節以
    從事輔導員工作;減課後之每週授課節數視為輔導員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實
    授節數超過基本授課節數者,得依規定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二)本團成員得以公(差)假支援方式從事本團工作,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
    或代課教師授課。
(三)執行本團團務工作績效優良人員,得予敘獎。
(四)召集學校協助相關業務推動,得免參加家庭教育評鑑。

八、本團應於每年九月前研提次年度之工作計畫,所需經費除申請教育部補助外,
    本府得視財政狀況編列相關預算。

九、本團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