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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交行字第1102309923號
法規體系: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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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嘉義市市區汽車客運服務健全發展,建立公平、客觀
     之審核制度,並辦理汽車運輸業之補貼,特依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及大眾
     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嘉義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嘉義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籌設之審議。
   (二)嘉義市區汽車客運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
   (三)嘉義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及撤銷之審議。
   (四)嘉義市區汽車客運營運評鑑之審議。
   (五)嘉義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補貼之審議。
   (六)嘉義市區汽車客運成本審議。
   (七)其他有關嘉義市區汽車客運相關問題之研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
    府交通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財政稅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社會處代表一人。
   (四)本市警察局代表一人。
   (五)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一人。
   (六)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代表一人。
   (七)社會公正人士、專家或學者三人至五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代表如因職務異動或辭(卸)任者,得隨時改
    聘(派),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交通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並置幹事若干
    人,由本府交通處派員兼任,辦理各項事務。

六、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無法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府外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
    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外縣市人員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核實支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