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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頒發傑出市民及榮譽市民證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行字第1071203521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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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外籍人   
    士、非設籍本市之個人、企業或團體(負責人)積極參與市政建設、教育    
    文化事業及熱心公益,表彰其傑出事蹟及對市政之貢獻,特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市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市民證書:
    (一)協助本市發展城市外交、建立友好城市、開拓交流合作,貢獻卓著者。
    (二)對本市市政建設之發展提出具體計畫、辦法、著作或發明,經本府採
        行實施,確具重大績效者。
    (三)樂善好施,個人捐款金額三年內累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相當價值)
        以上或財團法人、公司行號捐款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相當價
        值)以上之負責人。
   (四)積極參與本市舉辦之各項重大慶典或活動,有具體事蹟者。
   (五)協助本府推展公益活動,造福社會大眾,有具體事蹟者。
   (六)獻身本市教育體育文化事業,淨化人心,移風易俗,足資流芳者。
   (七)長期奉獻社會,積極從事志願服務,堪為市民表率者。
    (八) 其他具有傑出事蹟,足資表彰者。

三、非設籍本市(含外籍人士)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榮譽市民證書:
    (一)協助本市發展城市外交、建立友好城市、開拓交流合作,貢獻卓著者。
    (二)積極促進本市工商業及觀光發展者,績效顯著者。
    (三)熱心協助本市發展文化、藝術、教育、社會公益事業等有重大貢獻者。
    (四)長期貢獻社會,積極從事志願服務,堪為市民表率者。
    (五)其他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得薦請頒發傑出市民證書或榮譽市民證書,填具優
    良事蹟表二份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報本府核定。

五、獲頒傑出市民或榮譽市民者得受邀參加本府舉辦之重大慶典活動。

六、傑出市民證書或榮譽市民證書遺失,得由受領人敘明理由申請補發。

七、曾獲選本市傑出市民或榮譽市民者,不得重複提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