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外籍人
士、非設籍本市之個人、企業或團體(負責人)積極參與市政建設、教育
文化事業及熱心公益,表彰其傑出事蹟及對市政之貢獻,特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市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市民證書:
(一)協助本市發展城市外交、建立友好城市、開拓交流合作,貢獻卓著者。
(二)對本市市政建設之發展提出具體計畫、辦法、著作或發明,經本府採
行實施,確具重大績效者。
(三)樂善好施,個人捐款金額三年內累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相當價值)
以上或財團法人、公司行號捐款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相當價
值)以上之負責人。
(四)積極參與本市舉辦之各項重大慶典或活動,有具體事蹟者。
(五)協助本府推展公益活動,造福社會大眾,有具體事蹟者。
(六)獻身本市教育體育文化事業,淨化人心,移風易俗,足資流芳者。
(七)長期奉獻社會,積極從事志願服務,堪為市民表率者。
(八) 其他具有傑出事蹟,足資表彰者。
三、非設籍本市(含外籍人士)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榮譽市民證書:
(一)協助本市發展城市外交、建立友好城市、開拓交流合作,貢獻卓著者。
(二)積極促進本市工商業及觀光發展者,績效顯著者。
(三)熱心協助本市發展文化、藝術、教育、社會公益事業等有重大貢獻者。
(四)長期貢獻社會,積極從事志願服務,堪為市民表率者。
(五)其他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得薦請頒發傑出市民證書或榮譽市民證書,填具優
良事蹟表二份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報本府核定。
五、獲頒傑出市民或榮譽市民者得受邀參加本府舉辦之重大慶典活動。
六、傑出市民證書或榮譽市民證書遺失,得由受領人敘明理由申請補發。
七、曾獲選本市傑出市民或榮譽市民者,不得重複提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