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居家醫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嘉市衛醫字第1105100877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居家醫療各項工作之規劃、協調
    與執行,特設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居家醫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制定本市推動及執行居家醫療之策略與步驟。
(二)提供本市參與居家醫療各單位協商之平台。
(三)監督、審查、檢討本市推動及執行居家醫療之成效與改進措施。
(四)推動及執行與其他縣市間有關居家醫療之交流。

三、本會置召集人及委員。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或指派之;委員十至十五
    人,由本局局長指派或聘任之。

四、本會委員之組成,除本市長期照顧推動小組之代表外,須包括公會代表及相關
    領域之專家學者。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局長補派(聘)兼之,補派(聘)兼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

六、本會視需要召開委員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
    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