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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工下字第1072112126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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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推展、管理及
     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單位為本府工務處。

三、適用地區、對象及申請程序:
(一)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嘉義市全區範圍內之新建、增建、改建建築物。
(二)前款建築物取得建造執照後至開工前,應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
    計審查(表一及表二),排水設備完工後,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前須辦理用
    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合格(表三至表六)。
(三)本要點相關案件申請程序詳如附圖,由執行單位訂定並視需要修正。

四、建築物內排水設備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

五、第三點適用地區,其建築物污水管線應直接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但污水下
    水道未到達地區,或因距離同側最近納管點四十公尺以上,或因障礙致無法
    納管者,應以預設方式設置或以適當工法施作。

六、申請直接納管,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設計審查階段:
 1. 設計審查申請書(表一)一式三份。
 2. 設計檢查自主檢查表(表二)一式三份。
 3. 設計圖說一式三份(以1/100至1/500比例尺繪製),包含位置圖(基地請用色筆
    框選)、圖例、樣圖(自設陰井、連接井、匯流井等,事業用戶宜加設採樣井)
    、建築物各層平面圖(標示雨、污排水配置)、基地附近污水下水道系統圖。
 4.建築物建造執照、附表及建管單位核准之平面圖(影本)一份。
(二)變更設計階段:
 1.檢附變更之前款各目資料。
 2.原用戶排水設備核准函及圖說一份。
(三) 竣工查驗階段:
 1.竣工查驗申請書(表三)一式二份。
 2.竣工查驗自主檢查表(表四)一式二份。
 3.竣工查驗資料卡(表五)一式二份。
 4.施(竣)工相片黏貼卡(表六)一式二份。
 5.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應檢附營業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同時檢附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工工作證影本各二份。
 6.竣工圖二份(依現場實際竣工狀況以1/100至1/500比例尺繪製),包含位置圖(
   基地請用色筆框選)、圖例、樣圖(自設陰井、人孔、匯流井等,事業用戶宜
   加設採樣井)、建築物各層平面圖(標示雨、污排水配置)。
 7.用戶排水設備之設計或變更設計核准函及圖說一份。

七、以預設方式者,除第六點外,須增加切換裝置、污水處理設施、用戶預埋管
    線、預備接入之陰井(人孔)位置配置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最近污水人孔編號
    及位置,若無則免標示。

八、建築物連外接管注意事項:
(一)設計注意事項:
  1.用戶應於其建築基地內擇與將所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最近距離處,設置人孔
    或陰井,並以連接管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距離同側最近納管點四十公尺以
    上,或因障礙致無法納管者,應以預設方式設置或以適當工法施作。
  2.連接管之設計應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相關規定辦理。預設方式採下
    列擇一設置:
   (1)單獨設置-各戶單獨設置。
   (2)連通設置-各戶採連通管方式連成一系統後設置。
  3.建築物面臨現有巷道或計劃道路者,依前目之(1)或(2)擇一方式設置;建築
    物面臨私設通道或基地內通路者,應依前目之(2)方式設置。
  4.以預設方式設置時連接管應延伸穿越至建築線外之公共排水溝臨道路側約四
    十公分,管頂深度低於公共排水溝底約二十公分,並於預設管對應地面處埋
    設固定記號。
  5.預設方式設置者,污排水管線須裝設切換裝置再接入污水處理設施,後經由
    排放管排放至公共排水溝,並由切換裝置處預設污水管至預備接入之陰井(人
    孔)再到公共排水溝底;以納管方式設置者,應直接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6.排放管應施設於公共排水溝之既有水溝頂板下方且管底距離管溝底應以水溝深
    度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7.預備接入之陰井(人孔)應施設於基地建築線內。
  8.陰井、連接井及連接管須繪製圖說。
  9.變更設計:戶數變更、用途變更、納管位置或預設位置及數量變更等應先辦理
    變更設計。
 10.相關設施形式及尺寸請參考「嘉義市政府污水下水道工程標準圖」之規定辦理。
(二)竣工注意要項:
  1.連接管、陰井、清除孔等設施之坡度、管徑、顏色、尺寸及排放口位置須與設
    計審查核准圖及竣工圖相符。
  2.施工範圍須開挖道路或人行道時,應向道路管理單位申請並依相關規定修復。
  3.建築物內管及戶外連接管、預埋管線等須通水測試,排水功能應正常。
  4.以預設方式者,排放管及預埋管線,須於地面層竣工圖內擇一固定地標,逐戶
    標示用戶預設管之相對位置(距離),並於預埋管線對應地面處埋設固定記號,
    以利爾後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5.竣工資料檢核無誤後,另排定日期依竣工查驗抽測頻率一覽表(附件一)派員進
    行現場抽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