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本市污水下水道建設,就埋設污水下水道管線
,使用公、私有建築物室內空間,給予適當補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單位為本府工務處。
三、本要點所稱建築物,係指領有建築執照、建築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其中一項
之證明文件。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本府以明挖方式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含騎樓)埋設污水下水道
管線,兼供該建築物及其直上方各住戶外之其他建築物使用,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償:
(一)中央天井式建築物,非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無法連接公共污水管線者。
(二)用戶排水設備連接管下游端,因無連外通路,非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無法連接
公共污水管線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補償金之發放標準如下:
(一)地坪鋪面修復費:依污水下水道管線埋設長度給與地坪鋪面修復費每公尺新台
幣一萬元,不足一公尺以一公尺計。
(二)獎勵金:每公尺新台幣六千元,不足一公尺以一公尺計。
建築物所有權人無法提出第三點相關證明文件者,給予百分之六十之地坪鋪面修復
費及獎勵金。
第一項所稱污水下水道管線,指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二條第十款所稱連接管。
建築物有租賃關係存在者,補償金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出具協議分配比例
證明文件,分別具領。
五、權利人申領補償金,應依下列規定分別檢具文件,送本府辦理付款作業: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檢附施工同意書、第三點相關證明文件(如無則免附)、身分證影
本、領款收據及入帳金融機構帳號、該帳號存摺封面影本。建築物如有出租者,並
需出具與承租人之協議書。
(二)承租人應檢附協議書、身分證影本、領款收據及入帳金融機構 帳號該帳號存摺封面
影本。
權利人得檢附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領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