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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使用公私有建築物室內空間埋設污水下水道管線補償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工下字第1072112102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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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本市污水下水道建設,就埋設污水下水道管線
    ,使用公、私有建築物室內空間,給予適當補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單位為本府工務處。

三、本要點所稱建築物,係指領有建築執照、建築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其中一項
    之證明文件。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本府以明挖方式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含騎樓)埋設污水下水道
    管線,兼供該建築物及其直上方各住戶外之其他建築物使用,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償:
    (一)中央天井式建築物,非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無法連接公共污水管線者。
    (二)用戶排水設備連接管下游端,因無連外通路,非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無法連接
        公共污水管線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補償金之發放標準如下:
    (一)地坪鋪面修復費:依污水下水道管線埋設長度給與地坪鋪面修復費每公尺新台
        幣一萬元,不足一公尺以一公尺計。
    (二)獎勵金:每公尺新台幣六千元,不足一公尺以一公尺計。
    建築物所有權人無法提出第三點相關證明文件者,給予百分之六十之地坪鋪面修復
    費及獎勵金。
    第一項所稱污水下水道管線,指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二條第十款所稱連接管。
    建築物有租賃關係存在者,補償金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出具協議分配比例
    證明文件,分別具領。

五、權利人申領補償金,應依下列規定分別檢具文件,送本府辦理付款作業: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檢附施工同意書、第三點相關證明文件(如無則免附)、身分證影
     本、領款收據及入帳金融機構帳號、該帳號存摺封面影本。建築物如有出租者,並
     需出具與承租人之協議書。
 (二)承租人應檢附協議書、身分證影本、領款收據及入帳金融機構 帳號該帳號存摺封面
     影本。
     權利人得檢附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領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