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
府建設處。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寵物,係指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犬
、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四條 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方式如下:
一、未滿十公斤:每隻新臺幣四百元。
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每隻新臺幣八百元。
三、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三十公斤:每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三十公斤以上,未滿四十公斤:每隻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五、四十公斤以上:每隻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後,應將寵物屍體交付執行單位冰存,並統一
排定日期時間交由委外業者焚化處理,申請人不得要求單獨(爐)
或擇定時間焚化及索取骨灰。
第五條 寵物屍體經交付冰存後,不受理退還及退費申請。但有誤繳或溢繳
規費者,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