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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寵物屍體委託焚化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1101695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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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
         府建設處。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寵物,係指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犬
         、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四條   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方式如下:
         一、未滿十公斤:每隻新臺幣四百元。
         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每隻新臺幣八百元。
         三、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三十公斤:每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三十公斤以上,未滿四十公斤:每隻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五、四十公斤以上:每隻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後,應將寵物屍體交付執行單位冰存,並統一
         排定日期時間交由委外業者焚化處理,申請人不得要求單獨(爐)
         或擇定時間焚化及索取骨灰。

第五條   寵物屍體經交付冰存後,不受理退還及退費申請。但有誤繳或溢繳
         規費者,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