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為鼓勵本是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有功之績優團體或個人,特依「推動
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勵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區分及對象
1.傑出貢獻團體獎(以下簡稱團體)。
2.傑出貢獻個人獎(以下簡稱個人獎)。
三、薦報條件
1.團體獎: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且績效卓著或有具體貢獻之機關(構)、團體、學校:
(1)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並研訂相關法規或計畫。
(2)推行「全民國防教育」學校教育工作。
(3)推行「全民國防教育」政府機關(構)在職巡迴宣導工作。
(4)推行「全民國防教育」社會教育工作(含結合動員演習納入相關活動或課程)。
(5)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國防文物維護、保存及宣導工作。
(6)推展「全民國防教育」相關研究發展工作。
(7)推行「全民國防教育」師資培訓及編製教材。
(8)策辦「全民國防教育」各項多元化活動及規劃相關文宣作為(含建置網站、資料
庫)。
(9)為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對所屬實施獎助評鑑。
2.個人獎: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且績效卓著或有具體貢獻之個人:
(1)致力於「全民國防教育」政府機關(構)在職巡迴宣導工作。
(2)致力於「全民國防教育」社會教育工作(含防衛動員)。
(3)致力於「全民國防教育」國防文物維護、保存及宣導工作。
(4)致力於「全民國防教育」學術研究發展或發表相關教材(案)。
(5)執行「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課程授課師資或編撰教材(案)。
(6)執行「全民國防教育」多元活動各項事宜。
(7)建置「全民國防教育」網站、資料庫或設計各項文宣品。
(8)其他致力於「全民國防教育」工作(法制或計畫)或提供重要興革建議。
四、薦報方式:
1.各單位依每年指定之收件日期前薦報本府符合條件之團體或個人具體事蹟表及有
關證明文件一式四份。
2.單位薦報個人獎、團體獎各以一項為原則。
3.薦報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五、獎勵方式:
1.經評選入選本市傑出貢獻之個人獎(三名)者,特優人員(二名)由本府薦報國防部
,如經國防部評選為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個人獎者,由本府敘記功一次,如未
當選,則併同其他入選之個人由本府敘嘉獎二次。
2.經評選入選本市傑出貢獻之團體獎(二組)者,其中特優一組由本府薦報國防部,
如經國防部評選為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團體獎者,由本府敘主辦者二人記功一
次,協辦者二人嘉獎二次,如未當選,則併同未推薦之團體由本府敘主辦者二人
嘉獎二次,協辦者二人嘉獎一次。
六、評選:
1.由本府組成評選小組,負責評選推行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之個人與團體。
2.小組成員由本府民政處處長為召集人,其餘評選委員本府民政處二名、教育處、
社會處、文化處、警察局、消防局、人事處、行政處等單位各派一人組成,負責
評選推行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之個人與團體。
七、一般規定
1.薦報具體事蹟以選拔前一年度之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2.獲團體獎之主官(管)不得同時薦報個人獎。
3.前一年度獲獎團體及個人,當年度不得重複薦報。
4.每年度預計表揚名額,含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全民國防教育』
考核評鑑」績優單(團體獎)及承辦人(個人獎)。
5.薦報表請依附格式以電腦繕造(word檔,格式:A4直式橫書,標楷體,14點,左
右對齊,固定行高25pt,邊界上2.5cm,下2cm,左2.5cm,右2cm),若或本府薦
報國防部,薦報表請以光碟儲存,以便隨文附送。
6.獲獎團體及個人,於表揚日前發現有薦報不實之情事,經評選會決議確定後,一
律取消其資格;於頒獎後發現者,撤銷其獲選資格及追繳其獎座(狀),並函送其
人事單位登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