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成嘉義市交通運輸系統永續發
展,特設置嘉義市交通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有效管
理停車秩序、積極發展公共運輸、增進道路交通安全、提昇交通
服務水準,進而達到均衡運輸系統之目標,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
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特種基金。以
本府為主管機關,交通處為執行單位。
第四條 本基金應設交通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公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但因業務需要,經本
府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於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設置機
關專戶存管。
第六條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中央政府補助收入。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
四、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
五、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六、民間機構繳交停車場興建、營運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七、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
金收入。
八、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及廣告收入。
九、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十、違反公路法、停車場法之罰鍰收入。
十一、捐贈收入。
十二、本基金相關孳息及運用收入。
十三、其他收入。
第七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及附屬設施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及附屬設備改善與維護管理費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營運管理相關業務、人事、行政管銷、獎勵金等費
用支出。
四、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支出。
五、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支出。
六、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及相關業務、人事、行政管銷、獎勵金
等費用之支出。
七、取締違規停車及相關業務、人事、行政管銷、獎勵金等費用之
支出。
八、促進公共運輸發展之資本設備建設、投資或營運之支出。
九、提昇運輸服務品質之支出。
十、道路交通設施建設及改良支出。
十一、道路交通安全改善與宣導支出。
十二、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
第八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
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基金解繳市庫之原則:
一、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經由預算程序將盈餘解繳市庫。
二、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