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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廢字第1075105005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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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以下稱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徵收對象為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
    者,清除處理費之繳納義務人為該戶戶長。

三、清除處理費徵收費用之金額依本府公告辦理。

四、每年徵收期數一次,即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期,當期清除處理費由嘉
    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環保局)於隔年三月底前寄發繳費通知書。

五、繳費通知書之送達方式,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並限期一
    個月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方式催收,經限
    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相關法定程序移送強制執行。

六、第二點之繳納義務人如有下列特殊情形,得由繳納義務人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向環保局申請或經環保局清查認定後核定免徵:
(一)實際無人居住或房屋已不堪居住之情形者。
(二)籍在人不在、空戶或死亡者。
(三)同址多戶之共同生活戶,得以徵收一戶為原則。
(四)同址分戶,二戶以上共同使用以推派一人為繳費代表人。
(五)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委託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清除、處理者。
(六)當年經審核符合社會救助法稱之低收入者。
(七)其他經清查有特殊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