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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停徵及退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廢字第1075105004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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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停徵及退費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停徵自來水費附加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
    下簡稱清理費):
    (一)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委託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清除、處理,並取得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者。
    (二)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自行載運至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
        處理機構,並取得同意處理之證明者。
    前項清理費停徵期間,以核准日期為始日,以合約日期、進場許可期限及
    清除許可證期限之最近期限為末日。

三、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
    稱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停徵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最近一期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或繳費證明。委託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機構之清除契約書及清除許可證;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
        ,免附。
    (三)委託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除契約書及清除許可證;符合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免附。
    (四)處理廠(場)進廠(場)同意文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還清理費:
    (一)本府核准停徵清理費前,已委託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
         除、處理者。
    (二)經本府核准停徵清理費後已徵收者。

五、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環保局申請退還清理費:
    (一)退費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核准停徵清理費之公文或委託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清
        除處理契約書。
    (三)退費期間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或繳費證明。
    (四)退費期間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開立之統一發票。
    (五)退費期間廢棄物遞送聯單或廢棄物妥善處理文件。
    (六)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

六、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停徵、部分停徵或退還清理費。

七、本要點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為影本者,應於空白處加蓋與正本相符之字樣及
    申請者印章;必要時,受理單位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