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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1071621191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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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於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
      、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
      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 推廣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 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十) 其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有關之事項。

四、本中心為任務編組,設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暴力防治組、醫療服務組、
    教育輔導組分別掌理相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
     規劃並執行各項服務方案、組織分工協調、建構服務網絡、教育訓練及宣導
     等綜合規劃事項。
 (二)保護扶助組
     受派案、調查、評估、危機處遇、個案管理及相關服務事項。
 (三)暴力防治組
     協調執行警察機關辦理二十四小時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之維護及
     緊急處理機制、保護令聲請及執行、加害人追蹤及檔案證物管理、建構警政
     救援網絡教育訓練及宣導、家庭暴力犯罪偵查 與刑事案件資料統計等相關
     事宜。
 (四)醫療服務組
     協調醫療院所辦理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診療、驗傷、採證等事項、加害人
     處遇計畫及身心治療、辦理家庭暴力相對人審前鑑定、建構醫療服務支持網
     絡、責任醫院之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等相關事宜。
 (五)教育輔導組
     協調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針對疑似案件之通報、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
     年之輔導措施、對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兒童少年入轉學之協助等就學權益
     之維護、學生諮商輔導、各級學校防治教育、教師輔導研習及學生之防治宣
     導之辦理等相關事宜。

五、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兼任,綜理全盤業務;副主任一人,由秘書長兼
    任,襄理各項業務。

六、本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秘書三人,由警察局局長、衛
    生局局長及教育處處長兼任,承主任之命監督並執行相關業務。
    各組置組長及組員辦理業務,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人員調兼之。綜合規劃組
    及保護扶助組組長分別由社會處社會工作科科長及社工督導兼任,暴力防治
    組、醫療服務組、教育輔導組組長應分別由警察局、衛生局、教育處派員兼
    任。各組置組員若干,由各組視業務狀況調兼之。

七、本中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各相關業務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中心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中心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