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成交通運輸系統永續發展,依嘉義市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規定,特設嘉義市政府交通作
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嘉義市交通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處處
長兼任。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本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與民
間團體代表擔任。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等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
之一。委員任期與市長同任期,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由本府交通處指
派主管兼任;置執行工作小組,處理有關幕僚作業及聯繫協調事項,所
需人員由本府交通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六、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
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專家及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屬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
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
及表決。
七、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嘉義市交通作業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