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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期間會面探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1101613485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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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
    監護人及其他重要他人(以下簡稱探視人)會面探視事宜,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五十七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三、本府處理會面探視之過程,應尊重兒童及少年意願,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以兒
    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

四、本府於安置兒童及少年後,應與兒童及少年本人、探視人及現在提供兒童及少年照顧之人
    等會商,依兒童及少年個別需求與配合服務計畫或特殊情形,擬定會面探視計畫並納入家
    庭處遇計畫執行,每三個月依據家庭處遇情形及衡量兒童及少年需求或特殊情形修正。
    前項會面探視計畫應包含會面探視對象、頻率、方式及地點等。
    本府於擬定會面探視計畫前,兒童及少年或探視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本府提出會面探視申
    請,以言詞提出申請者,本府得代為填寫申請表並經申請人確認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五、本府受理前點申請後,應徵詢兒童及少年意見,衡量第六點所列之相關情形,並於受理申
    請後五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結果;如為不同意會面者,應以書面敘明不同意之理由及申復
    方式回復申請人,並得予先以電話告知。申復人於收到回復結果倘有不服,得於五個工作
    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探視人應簽立遵守事項約定書;如關係人不簽立約定書、不遵守約定事項或有不利於兒童
    及少年之情事者,本府得取消或終止該次會面探視,並作為後續評估會面探視申請之參考。

六、安置期間如有刑事偵查之必要、兒童及少年有明顯身心不適反應或兒童及少年受害情節安
    全疑慮尚未釐清時,得暫停安排相關人員與兒童及少年之會面交往。

七、本府於會面探視過程得請工作人員陪同參與,探視完成後應填報工作紀錄備查。

八、必要時本府得於會面探視過程錄影錄音並紀錄存證,但需事先告知關係人、兒童及少年。探
    視過程如發現有危及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情事,應報警處理。

九、會面探視期間,探視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約定之時間到達,逾三十分鐘未到達且無不可抗力之因素,得取消當次會面;探視
         人並不得以遲到為理由要求延長會面時間。
   (二)因故取消探視者,至遲應於二日前通知本府。
   (三)探視前應配合安全檢查,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其他有危害兒童及少年安全之物品。
   (四)探視時不得有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
         健康行為。
   (五)探視時不得探詢兒童及少年安置期間相關應保密資訊。
   (六)探視時應注意與尊重兒童及少年本人的需要與感受,如兒童及少年出現拒絕繼續會面之
         表現,本府得依職權提前結束會面。
   (七)配合本府人員參與、觀察或評估,必要時本府得錄影錄音,並作成會面探視紀錄。
   (八)探視結束時,應依本府人員指示之時間及動線離開探視地點。

十、本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寄養家庭、其他安置機構或處所、執行
    家庭處遇計畫機構或單位,應盡力配合會面探視之執行並共同合作,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
    ,必要時本府得與相關機構、處所或單位另定相關合作注意事項。

十一、本府依本要點處理會面探視相關事宜,應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立相關評估紀錄資料,
      並作為實施家庭處遇計畫或長期輔導計畫之重要參考。

十二、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