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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裝潢修繕廢棄物清運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嘉市環廢字第1058300164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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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一般家戶(不含廢棄物清理法公告指定事業)及社區公共設施。

二、清運項目:
    (一) 裝潢修繕產生之廢棄磚、瓦、陶、瓷類及防火建材等不可燃廢棄物。 
    (二) 裝潢修繕產生之廢木料。

三、清運方式:
    (一) 少量廢木料得交由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隨車清運。 
    (二) 大量廢棄磚、瓦、陶、瓷類及防火建材等不可燃廢棄物或廢木料應先
         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由清潔隊協助清理。

四、申請流程:
    家戶或社區公共設施管理單位申請協助清運裝潢修繕廢棄物應向清潔隊提出
    申請,經清潔隊派員會同現勘後,符合規定(如下列注意事項)且依清潔隊指
    定方式排出者,始進行清運。

五、注意事項:
   (一) 申請清運裝潢修繕廢棄物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規定者不予清運:
      1.裝潢修繕廢棄物須依廢棄物特性及種類妥善分類,嚴禁混雜一般垃圾及
        其他如紙類、塑膠類、廢燈管等資源垃圾。
      2.廢木料應拔除釘子或會造成清潔人員受傷之物質,且於交付清除前應自
        行裁剪至適當大小俾利進行後端處理工作,其長度不得超過 160 公分,
        寬度不得超過 30 公分,厚度不得超過 5 公分,圓柱形直徑不得超過
        7 公分,並應加以捆綁固定或以堅固且不易破損之容器(袋) 盛裝。
      3.廢棄磚、瓦、陶、瓷類及防火建材等不可燃廢棄物應以堅固且不易破損
        之容器(袋)盛裝。
      4.廢棄石棉瓦須經潤濕處理,再以厚度 0.006 公分以上之塑膠袋雙層盛
        裝,開口綁緊後袋口反折再綑綁一次後,置於堅固之容器中,或採具有
        防止飛散措施之固化法處理。
   (二) 經清潔隊派員勘查,清運量超過清潔隊現有清運機具設備無法負荷者,以
        清運 2 車為限。 
   (三) 同一地點(家戶)於登記日起 7 日內不得重複申請。

六、一般裝潢修繕廢棄物清理管制作業
   (一) 清潔隊清除可燃性一般裝潢修繕廢棄物(如廢木料等)後,應將其載運至本
        市焚化廠完成過磅程序並紀錄。
   (二) 清潔隊清除不可燃之一般裝潢修繕廢棄物後,應統一將其載運至本市 資
        源回收場完成過磅程序並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