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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審核新籌設機車排氣檢驗站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污字第1065101125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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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審核新籌設機車排氣檢驗站,特訂定本規範。

二、機車行業者或加油站,凡站址設於本市且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相關文件
    向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申請籌設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
    驗站(以下簡稱檢驗站):
  (一)機車行業者:
   1、檢驗站籌設申請表。
   2、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 件。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4、機車排氣檢驗站址之地址、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執照及建築執照(或其他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其非自有者應附所有人使用同意書。
   5、營業面積35平方公尺以上及檢驗場所6平方公尺以上之圖說。
   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加油站業者:
   1、檢驗站籌設申請表。
   2、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或政府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4、檢驗場所6平方公尺以上及營業面積35平方公尺以上之圖說。
   5、檢驗場所與儲油槽、加油區及卸油區間隔6公尺以上之圖說。
   6、當地加油站、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地政、消防等主管機關審查或會勘同意之證明
      文件。
   7、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者所檢送之文件,除申請表、圖說及主管機關指定者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
   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提出正本,以供查核。

 三、審核原則及程序: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12月1日環署空字第1050096646號令開放使用中機車排放
       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業者除符合「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
       理辦法」之要件,仍應依本作業規範審查後,始可同意籌設。
 (二)環保局受理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籌設許可文件後,應於30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
       查不合格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三)前項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環保局於50日內,通知有關機關進行現場會勘。符合規定
       者,應於10日內核發認可證。

四、經同意籌設之檢驗站,應於同意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設,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檢驗站認可證:
(一)檢驗站認可申請表。
(二)本府同意籌設證明文件(公文)。
(三)具領有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訓練合格證書檢驗人員之證明文件。
(四)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標準氣體及電腦設備1套以上之證明文件。其中電腦及週邊
      設備之項目及規格如下:
      1.中央處理器:Intel Pentium4 2.4GHz 同等規格以上。
      2.記憶體:1GB以上。
      3.作業軟體:Windows7同等規格以上。
      4.網路頻寬:下載2M及上傳256K以上,且專線專用。
      5.顯示器:19吋以上。
      6.拍攝裝置:足以清晰拍攝機車車牌。
      7.喇叭裝置:足以清晰播放電腦軟體語音。
(五)現場完工證明文件(含本府規定之廣告招牌,樣式由本府提供)。
檢驗人員應依其設置之每條檢驗線至少配置1人以上。

五、檢驗站認可現勘審核通過者,本府核發認可證,審核不通過者,本府告知不通過理由,
    駁回其申請並廢止其同意籌設證明。

六、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之有效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3個
    月至4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5年。

七、申請新設機車排氣檢驗站相關流程如表1所示。

八、申請新設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書類如:「嘉義市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
    」附表(機車行業者、加油站業者)(附件1至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