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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清淨空氣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空字第1085103318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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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空氣品質,特設置嘉義市
    清淨空氣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擬定本市每年空氣品質改善目標與具體計畫。
(二)擬定促進本市清淨空氣行動策略。
(三)調查及檢討本市每年空氣品質改善具體計畫之執行成效。
(四)其他有關本市空氣品質改善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組織架構如附表;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空氣污染防制、公衛醫療、交通運輸
    管理等專家學者及關注空氣污染之公民團體代表擔任。
    其中專家學者及關注空氣污染之公民團體委員名額應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單一性
    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與市長任期相同。委員出缺時得由市長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
    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有關業務,均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指派有關現職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同時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
    理之。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鄰近縣市政府機關代表列席。

七、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始得成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
    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