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依法辦理本市美術品及公共藝術
之蒐藏、研究、推廣等事項。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文化局督導,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第四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展覽教育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展覽、國內外館際美術作品之交
流、接待服務及新聞聯繫、市民美學教育暨推廣及導覽解說等
事項。
二、典藏研究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整理考據、分類登錄
、研究譯述、數位典藏、管理維護與修復、刊物出版及美術專
業圖書之編組採錄諮詢服務等事項。
三、綜合規劃組:掌理本館建築、設備之修繕、維護及管理、公共
藝術設置及審查、桃城美展、展覽申請、綜合規劃、研考、資
訊、機電、印信、文書、檔案管理、財產、出納、庶務及採購
業務等事項。
第五條 本館置組長、技士、組員、佐理員及辦事員。
前項展覽教育組、典藏研究組之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
聘任。
第六條 本館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或本館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或本館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館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館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