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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1100749號令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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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
        府工務處。

第二條  申請本府核發、變更、補發或換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者,
        每證新臺幣二百元。

第四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應於領取許可證時繳納。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