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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文字第1081101042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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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參議或簡任秘書兼任,並由行政處處長擔任執行秘書;小
    組成員由本府各單位副主管組成。
    本小組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有關事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文書檔案單位派員協辦。

三、本小組遇有下列情形,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因辦理檔案銷毀認有必要者。
    (三)辦理檔案移轉者。
    (四)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五)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檔案因保存技術變更而有重新檢討其保存年限之必要者。
    (六)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七)其他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參加。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列席會議指導。

七、本小組成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