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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補助工會辦理各類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資字第1151951683號函
法規體系: 勞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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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勞工團體推展各項業務,提升勞工技藝,增進勞工福利,促進勞資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於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之企業、產業、職業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

三、  補助方式:

(一)一般性:辦理促進勞工福利、推展工會業務等一般性活動。

(二)專案性:依據本府年度計畫推展勞動業務、或本府預算已明列補助特定對象,或上級(相關)機關(構)交辦計畫、委託(配合)辦理之專案性補助。

四、  申請時間及文件:

(一) 每次活動計畫至少須於活動日前十五日報本府核定補助經費辦理。但專案補助不在此限。

(二) 活動計畫申請補助至遲應於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檢具下列各表件函送本府,本府得視實際情形函文申請工會辦理修正,再核定補助金額,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經本府核定者,不在此限),並最遲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完竣,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1.申請公文書(函)、申請表(如附件一)。

2.計畫書(如附件二)。

3.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三):應明列支用項目及金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金額。

4.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應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四)。

(三) 辦理活動地點以本市轄區為限。但配合本府政策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  補助經費之標準如下:

(一)  一般性補助:

1.本市工會聯合組織:申請案件之補助金額,每場次活動參加人數須達八十人以上,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如活動經本府認可對促進勞工團結,造福勞工福祉有益,且參加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達四百人以上,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2.本市企(產、職)業工會:申請案件之補助金額,每場次活動參加人數須達六十人以上,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萬元,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  專案性補助:不受前款限制,另案專簽核予補助經費。

六、  經本府同意補助之案件,補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須函送計畫變更申請表(如附件五),報本府核定後,始得變更原計畫。但有不可抗力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七、  審查方式與原則:

(一)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二)審查原則:

1. 活動設計是否符合規定。

2. 辦理之活動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3. 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等)。

4. 其他經本府認定之事項。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各工會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週内檢附領據、存摺封面影本、成果報告表(如附件六)、簽到冊正本、支用單據明細表(如附件七)、活動照片(至少兩張)等相關資料報府請款。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工會全銜、統一編號、會址及負責人、會計、出納三人之用印)、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並加蓋單位圖記。各工會應妥為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以供本府事後查核

(二)    同一活動不得重複向其他機關、團體提出申請經費補助,違者撤銷並收回補助款。

(三)    未將成果報核者,不予補助。

九、  本要點補助對象有以下情形之ㄧ者,本府不予補助:

(一)    工會前一年度未依工會法規定召開會議,且未依規定報請本府備查者。

(二)    工會財務收支有異常情形者。

(三)  其他有違反工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情形者。

(四)  辦理旅遊、自強活動、觀摩會、參訪、或純以宴席餐敘等活動者。

(五)  應依本府補助辦理勞工教育實施要點申請補助者。

 

十、  督導及考核:

(一)考核方式:

1.帳目稽查:本府得委託會計師針對接受補助之工會進行補助經費之收支帳目稽查工作,工會應妥為準備相關資料充分配合辦理。稽查內容包含實際執行情形是否與核定補助計畫相符、是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補助計畫、經費收支是否依據本要點規定辦理、核定補助計畫經費及應自籌經費百分比、實際支用經費合計數、經費支用內容是否與核定計畫相符合、支用單據保管情形、帳目記載是否正確。

2.實地抽查: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接受補助之工會支用單據保管情形,抽查紀錄表如附件八,工會應配合辦理實地抽查。

() 獎懲:

1.接受補助之工會應本誠信原則,對所送申請計畫、相關證明文件之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2.本府將於核定補助公文敘明補助項目及額度,接受補助之工會自籌款編列、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本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及收回已撥付款項,並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登錄該工會違反規定相關資訊。

3.工會應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及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支用單據至少十年。但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4.實地抽查或帳目稽查時如發現接受補助之工會未確實保存支用單據,應依情節輕重對該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