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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公務車輛調派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1001100771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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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公務車輛,提高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為本府所有及租賃之汽車、機車。
    公務車用途區分為以下二種:
(一)專用車:專供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及一級主管公務或上下班使用之車輛。
(二)業務車:專用車以外供業務上使用之公務車。

三、公務車輛停放地點:
(一) 專用車停放於本府地下停車場,並得視任務需要,自行決定適當停放地點。
(二)公務車輛應集中調派。惟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向行政處(庶務科)辦理借用手續,並由
      各業務單位自行保管使用,並善盡保管責任。其餘車輛由行政處(庶務科)調派,惟不敷
      調派時,得調用各單位保管之車輛支援派用。
(三)公務機車應停放於本府地下停車場機車停車格,並予加鎖。
(四)辦公處所分散在外之單位,請停放於各該單位之停車場內。

四、公務車輛調派規定如下:
(一)公務汽車:由各保管單位自行調派。但因舉行大型活動或其他需要,業務車得由行政處庶
      務科調派。
      使用公務汽車,必須填寫派車單,並經主管核准後始可出車,因緊急情事需用車輛,報備
      後亦須補填派車單。
(二)公務機車:由各保管單位自行調派;未保管公務機車人員,因業務需要,得經該單位主管
      之核准,使用他人保管之公務機車。

五、公務車輛管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處保管之車輛:由庶務科調派專人負責駕駛、保養維修、行車紀錄、油料申請、定期
      檢查及保管等工作。
(二)各單位自行保管之車輛:由各業務單位自行保管使用,並善盡保管責任,由單位主管或該
      管主管指派專人負責駕駛、保養維修、行車紀錄、油料申請、定期檢查及保管等工作。
(三)搭乘公務車,除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應繫上安全帶外,後座乘客亦須依規定繫安全帶,
      以提昇乘坐汽車之行車安全。

六、申請派用業務車事由如下:
(一)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經主管核可者。
(二)上級機關派員蒞市督導、考核。
(三)奉派接送來賓或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四)經機關首長核准辦理之各項活動。
(五)其他特殊、緊急事故需使用車輛。

七、申請公差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於不影響行政效率或議程時,應盡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八、公務車輛只限於公務使用,不得藉機私用,有違反者,依情節輕重議處。

九、駕駛人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其他交通法令規定駕駛和管理車
    輛,有違規者應自行負擔罰鍰,若因此導致意外事故者,除予以議處外,並應自負相關法律
    責任。

十、公務車輛駕駛人應依實際需要加油。並將公務車輛行駛里程及消耗油量按月詳實登錄「嘉義
    市政府公務車輛使用油摺加油統計表」,交予各處之指定彙集專人統一彙整於次月五日前送
    行政處庶務科報核。

十一、公務車輛平時機件損壞或需維護保養時,應依請購程序辦理。但於行程中發生故障,得由
      駕駛人就近先行修護,再行補辦請購及核銷手續。

十二、公務車輛發生事故,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向附近警察機關及各該主管或授權人員報告,有
      傷亡者,應先知會醫院救護、救傷等。
      前項情形,駕駛人應提出書面報告,並奉核准後,始得進行修復,涉及保險理賠者,並應
      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與行政處庶務科。

十三、使用公務車輛應善盡維護管理責任,有遺失或毀損,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頒訂之車輛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