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
潛力之非公開發行企業發展,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資格:
(一)依公司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
處(以下簡稱公司或籌備處)。
(二)前款公司或籌備處,以非公開發行者為限。
三、應備文件:
(一)公司:
1.申請書(附件一)。
2.營業計畫書(附件二)。
3.最近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份。
4.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表(公司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應檢送最近一年度之財
務報表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財務相關資料。
5.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無欠稅、無退票之證明文件。
6.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最近二年內如有遭檢調單位
搜索,暨所發生繫屬中或判決確定之訴訟(含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非訟、行政處
分、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者,其說明及相關聲明或佐證文件。
7.負責人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情事之聲明書。
8.申請書件無虛偽隱匿聲明書。
9.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
(二)籌備處:
1.申請書(附件一)。
2.營業計畫書(附件二)。
3.設立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4.以籌備處專戶儲存於金融機構之「發起人所認股份應先繳足股款」之證明文件。
5.發起人無欠稅(國稅局出具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無退票(台灣票據交換所出
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之證明文件。
6.發起人最近二年內如有遭檢調單位搜索,暨所發生繫屬中或判決確定之訴訟(含民事、
刑事及行政訴訟)、非訟、行政處分、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者,其說明及相關聲明
或佐證文件。
7.發起人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情事之聲明書。
8.申請書件無虛偽隱匿聲明書。
9.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
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書應檢具一式七份,其餘文件一式一份,應備文件不全者,將以書面通
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府建設處得駁回其申請。
四、審查:
(一)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由本府建設處成立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五人,
由本府建設處處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召集人,其餘邀請經營管理、財務會計及相關產業
別之學者、專家四人擔任。
(二)本府每季(三、六、九、十二月)辦理一次審查會,並得邀請申請公司進行簡報或至公司
實地審查。該季僅一件申請案時,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三)審查委員依據「創新創意評估意見表」針對申請案件之創新創意、技術能力、營運模式
及市場性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必要時得請公司限期補充說明,作成是否推薦之結
論。
(四)經審查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推薦之申請案,經本府核定後由出具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
創意意見書」。
(五)為查明公司或籌備處之實際營業情形,本府建設處得邀請審查委員、會同相關機關或逕
行派員進行實地查訪。
五、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受推薦單位三年內應配合本府辦理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表。
(二)受推薦單位未經本府書面同意,不得以「嘉義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建設處」或類似
之推薦名義,作為募款、業務推廣、經營績效、獲利保證、宣傳或其他非核定用途之行
為。
(三)依本須知核定之推薦函,應載明下列附款:「受推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
銷或廢止原推薦函,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三年內禁止該公司
申請推薦審查,且該公司需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1.檢送之申請文件、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2.侵犯他人專利、智慧財產權或仿冒侵權等情事。
3.實際營業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落差。
4.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終止輔導作業、公告終止登錄創櫃板、停止透過
創櫃板籌資資格、違反本作業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四)受推薦單位自收受本府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起六十日內未向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失其效
力。
六、服務窗口:
(一)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
1.營運計劃書或相關發展投資事項洽詢:嘉義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地址:600嘉義市東
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48308;e-mail:
idipc138@gmail.com。
2.申請案收件、審查及核定:嘉義市政府建設處工商科(地址:600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
);電話:05-2254321轉129、136;e-mail:
cycg229@ems.chiayi.gov.tw。
(二)相關申請書、表格請至嘉義市政府網路e櫃台/建設處/
(網址:
https://e-service.chiayi.gov.tw/main/mb/index.jsp)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