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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各區公所辦理里鄰長文康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行字第1081203592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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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里鄰長文康活動順利執行,俾利嘉義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辦理
    活動時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里鄰長文康活動經費之編列,應考量財政狀況及撙節支
    出原則辦理。

三、本市里鄰長文康活動辦理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四、各區公所舉辦里鄰長文康活動前,應將注意事項及付費方式列於實施計畫中,並
    以書面文件確實轉知參加人員。

五、本市里鄰長文康活動,參加對象為里、鄰長,鄰長不克參加者,得由眷屬或其他
    家屬一人代理參加:
(一)眷屬:包含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袓父母。
(二)家屬:非親屬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