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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8151351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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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區
    大學之健全發展,提升辦學成效與品質,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
    三條規定,設置嘉義市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市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審議本市社區大學之設立與停辦。
    (三)審議本市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審議本市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審議本市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
    簡稱本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一人為
    執行秘書,由本處業務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處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
    (二)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
    (三)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構及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依程序
    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並當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
    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得依會議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