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區
大學之健全發展,提升辦學成效與品質,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
三條規定,設置嘉義市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市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審議本市社區大學之設立與停辦。
(三)審議本市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審議本市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審議本市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
簡稱本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一人為
執行秘書,由本處業務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處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
(二)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
(三)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構及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依程序
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並當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
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得依會議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