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1102537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受嘉義市政府衛生
          局(以下簡稱本局)督導,依法辦理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 長期照顧業務之規劃與推動。
          二、 長期照顧機構管理、長期照顧人員培訓及管理。
          三、 外籍家庭看護工申審作業。
          四、 長期照顧個案管理及照顧服務品質監控工作。
          五、 照顧資源開發及運用、出院準備服務等事項。

第五條    本中心置組員、佐理員、辦事員。

第六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嘉義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嘉義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五條所列順序代理。
          主任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局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