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受嘉義市政府衛生
局(以下簡稱本局)督導,依法辦理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 長期照顧業務之規劃與推動。
二、 長期照顧機構管理、長期照顧人員培訓及管理。
三、 外籍家庭看護工申審作業。
四、 長期照顧個案管理及照顧服務品質監控工作。
五、 照顧資源開發及運用、出院準備服務等事項。
第五條 本中心置組員、佐理員、辦事員。
第六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嘉義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嘉義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五條所列順序代理。
主任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局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