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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108年11月18日府工新字第1082118386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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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健全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共工程品質及經費有關技術成本估算之審議,有效
    推動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主辦單位)公共工程計畫,並落實永續經營、
    節能減碳及維護生態環境之政策目標,爰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各主辦單位辦理之公共工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於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
    決標日起一個月內應依本要點成立基本設計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依下列規定
    成立:
    (一)本小組置委員五人以上,由外聘專家、學者及本府人員擔任之,其中外聘專家、學
        者不得少於二人。
    (二)本小組委員應簽奉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派,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小組委員中各核派
        一員任之。
    (三)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小組外聘委員出席費、住宿費、交通費及審查費之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公共工程預算金額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本小組委員之組成準用前項各
    款規定,但小組委員之核派由主辦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派之。
    公共工程預算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主辦單位得視工程性質參考本作業要點辦理基本
    設計審議。

三、公共工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
    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由主辦單位簽奉首長核准,得依案件特性自行辦理審議。

四、基本設計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設計審議應提出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總工程建造經費之概算及相關基本
        資料。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外聘專家、學者,主辦單位得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
        之專家學者名單選聘或自行遴聘符合案件性質之專業委員。
    (三)審議會議應由主辦單位列案紀錄,以供日後列管追蹤。
    (四)審議過程得視實際需要辦理現勘,並拍照記錄存證。

五、基本設計圖說應能清楚表達設計概念,審議原則如下,主辦單位得依案件性質調整:
    (一)與中央核定補助計畫或本府核定先期計畫符合度。
    (二)設計理念合理可行,且符合契約所提需求。
    (三)正確引用設計規範。
    (四)設計符合相關法規範。
    (五)兼顧生態能源永續。
    (六)符合城市美學。
    (七)整體預定進度表完整合理且分標原則適當。
    (八)預算編列合理。
    (九)由主席依各委員意見綜合裁示,以符合審議精神。

六、 基本設計審議提送資料內容如下,主辦單位得依案件性質彈性調整:
     (一)基地及周圍環境分析。
     (二)需求計畫(如為建築工程,依建物使用人數或相關規定說明建物量體及空間設計原
         則、使用年限)。
     (三)規劃理念說明書(含工程材料方案評估比較、構造物形式及工法評估比較、特殊構
         造物方案評估比較、構造物耐震對策評估、構造物防蝕對策評估、基地高程及雨、
         污水規劃排放方式)。
     (四)法令分析。
     (五)初步配置圖(含初步平面圖、初步立面圖、初步剖面圖及結構系統規劃、開挖擋土
         措施圖、施工中交通動線規劃圖及施工期間所涉公共管線圖)。
     (六)機電設備系統規劃書。
     (七)建造成本經費預算書、經費籌措、分配年度(應考慮物價可能波動之風險)、與相似
         案件造價比較說明、大宗資材價格(砂石、鋼筋、H型鋼、預拌混凝土與瀝青混凝土
         等)。
     (八)工程計畫時程(含規劃設計、結構外審、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議、都市設計審議、
         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拆除執照、建築執照等應送審時程、施工工期、使用執照、
         試運轉及代操作維護時程)。
     (九)設計準則(條列細部設計準則、鋪面計畫、防水計畫、排水計畫、照明計畫、動線
         計畫、無障礙空間計畫、景觀及植栽計畫、色彩計畫、公共藝術計畫、防災計畫、
         監測計畫、緊急應變計畫、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營建廢棄物處理計畫、管理
         維護計畫)及綱要規範(章名及章碼)。
     (十)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
     (十一)土地使用權利證明 (含私有土地使用同意書)。
     (十二)綠建築及智慧建築指標(含預定達綠建築、智慧綠建築等級,以及為達該標準所
           採設計方式)。

七、公共工程計畫如受中央主管部會核定補助,其基本設計須送中央主管部會審議者,得免
    依本要點辦理。

八、公共工程細部設計之審議小組得以本小組代之或準用本要點規定成立。
    前項審議小組審議內容應依工程個案契約為細部設計圖文資料、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
    、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或編製等之審議。

九、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核定之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議效率方案及政府
    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