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工業區之環境品質及維護區內防災避難之公共安全,以利
於審查申請供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之綠化、公共設施、交通及防災避
難,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申請人應具備興辦事業計劃書圖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辦事業計劃概要:含申請人資料、基地位址、經營項目、電力(kw)、土地使用分區
、建蔽率、容積率、層數、建物各層面積、用途、構造及公眾使用等。
(二)現況照片。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五)基地位置圖。
(六)地籍套繪圖。
(七)配置圖。
(八)各層平面圖。
(九)各向立面圖。
(十)植栽綠化圖。
(十一)作業設備配置圖及說明。
(十二)道路或通路交通規劃圖、防災避難路線規劃圖(基地開發規模達一公頃以上)。
三、本府為核發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之建造執照,得提送本市工業區建築
審查委員會審查之,俟審議通過後,再核發建造執照。
四、本處理原則所稱之基地開發規模,其面積之計算於同一申請者分照申請或分割自同一地號而
分照申請者,應合併計算其面積。
五、申請基地應自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六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植栽綠化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退縮二公尺建築。
六、基地基地開發規模達O.三公頃以上,與鄰地界線須留設三公尺以上隔離綠帶。隔離綠帶不得
兼作車道使用。但建築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側,得免設置。
前項基地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申請二款以上之設施使用,其同款
使用範圍應完整連接,各款使用範圍間除進出道路及公共設施、設備穿越所需外,均應以寬
度三公尺以上之緩衝綠帶加以區隔。。
七、基地開發規模達一公頃以上,應設置一條寬度八公尺以上獨立之主要基地內通路;達三公頃
以上,應設置二條寬度十公尺以上獨立之主要基地內通路。
主要基地內通路應連接面前道路並貫通基地,互相連通。
通路及其兩側應另設置寬度二公尺之人行步道,但因地形特殊或其他限制,經本市都市設計
審議或工業區建築審查委員會同意者,得免設置。
基地內通路交叉口均應設置五公尺之截角。
八、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淨寬,至少應達三公尺以上。
九、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設置一輛停車空間,超過部分
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設置一輛停車空間。設置停車空間數量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輛
。
十、基地內綠化規定:
(一)建築物應留設之綠化空間以集中留設為原則,綠化面積應達法定空地二分之一以上,其
他依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相關規定辦理。
(二)設置圍牆者,圍牆透空部分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三)植物在混凝土上方時應同時設計植穴及排水設施。
十一、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詳實說明作業項目,繪製該空間設備配置圖說,並有噪音隔絕、廢氣處理設備。
(二)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單戶各層樓地板面積應大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三)機電空間、茶水間、管道間及衛生設備等空間應集中設置垂直服務核一處。其衛生
設備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機電空間須說明設備、設施等項目。
(五)依據工廠作業項目合理規劃開口、開窗方式(避免以玻璃落地窗、陽台等),立面
應符合工業使用之語彙。
(六)廠房有電梯者,應符合貨梯標準及梯廳大小。
(七)複合用途於同一建築物內者,應具獨立垂直動線並於地面一層留設獨立梯廳。
十二、於建造執照加註:起造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不得誤導民眾作為非核准之用途(含住宅)
使用,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契約內記載並交代,不得
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