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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都建字第1082614215號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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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之交換
    利用,並節約公帑,使工程順利推動,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但營建剩餘土
    石方屬可再利用物料者,工程主辦機關得估算其處理成本及價值,列入工程採購之競標項
    目,並納入預算及工程契約書,得不適用本作業要點。惟下列工程得準用本作業要點:
  (一)依法核准由民間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之工程。
  (二)非屬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之相關公共工程。

三、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於工程設計階段,應責成規劃設計單位符合工程挖填土石方之平衡原
    則。若有土石方之供、需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單位)應向「營建剩餘土石
    方資訊服務中心」上網申報工程區位、數量、土質、預計時程等相關規劃資料。
   (一)有土石方剩餘(以下簡稱出土)達一千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
   (二)有土石方不足(以下簡稱需土)達二千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工程。
    未達前項所列土石方數量之工程,仍有意願土方交換者,得參照辦理申報。

四、工程出土或需土資料申報表(如附件)由工程主辦自行進行配對,倘區位、數量、土質、預
    計時程符合工程主辦機關要求時,則自行召開土石方交換會議辦理土石方撮合。
    工程主辦機關應將土石方交換協調撮合結果,逕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登錄
    。機關應將土石方交換協調撮合結果,逕至資訊服務中心辦理登錄。

五、土石方交換協調撮合原則:
   (一)土質、預計期程相符及相互距離較近之工程優先交換,工程交換不限定單一工程。
   (二)為配合雙方期程及土質,出土工程主辦機關得規劃設置臨時性暫屯處理場所,該場所
         之環保、水土保持、管理申報及相關費用,由出土工程主辦機關辦理。若有需要得協
         調由需土工程主辦機關辦理。

六、土石方交換之相關費用,原則上土石方產出費用及至需土工程地點之運輸費用由出土工程主
    辦機關負擔;土石方進入需土工程工區範圍後之堆置及施工利用相關費用,則由需土工程主
    辦機關負擔。若有需要得由出土及需土工程主辦機關另行協調負擔。

七、本府各項出土及需土工程於規劃設計申報土石方交換,至工程發包招標前一個月止,視為土
    石方交換等待期,逾此期限仍無法辦理土石方交換者,得退出土石方交換逕行辦理發包作業
    。

八、土石方交換撮合協調結果,出土及需土雙方均應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辦理登
    錄並副知本府(都市發展處);工程主辦機關依據協調結果辦理工程發包後,因故無法依據協
    調結果辦理土石方交換時,出土及需土雙方均應將變更之結果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
    中心」辦理登錄並副知本府(都市發展處)。

九、為確保土方交換流向及總量管制作業,土方交換於工程發包後,出土及需土勾稽作業流程如
    下:
    (一) 出土及需土雙方工程主辦機關應請承包商或自行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之
         兩階段土方流向申報,分別取得流向管制編號後,再由供需雙方工程主辦機關進行查核
         使用。
    (二) 出土工程承包商提送餘土處理計畫, 經出土工程主辦機關審查核准並核發運送證明文
         件, 倘需辦理全程錄影,請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契約內容訂定之。
    (三) 土方開始運送,出土及需土工程承包商將已簽收之運送證明文件及相關光碟各送至工程
         主辦機關備查,並每月上網申報土石方流向資訊,出土及需土工程主辦機關於次月5日
         前上網查核。
    (四) 出土與需土工程主辦機關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站檢核申報勾稽結果,
         於土方交換完成後,將雙向勾稽結果一覽表列印送本府(都市發展處)備查。

十、工程主辦機關(單位)辦理年度土方交換數量累積達二件或累積達三千立方公尺以上並由工程
    主辦機關(單位)審定,其案件承辦人員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督導人員嘉獎一次。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