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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聘用稽查員服務績效評議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嘉市環人字第1098700051號函頒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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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聘用稽查員服務績效評議制度,
    並提昇環境保護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實際從事環境稽查、公害防治、環境教育訓練等相關業務或宣導之聘用
    稽查員為評議對象。

三、聘用稽查員之服務績效評議應就其工作進度、工作品質、工作方法、工作態度、
    協調聯繫、品德操守及專業能力等項目,逐項辦理之。其中工作進度占百分之二十
    、工作品質占百分之十五、工作方法占百分之十五、工作態度占百分之十五、協調
    聯繫占百分之十五、品德操守占百分之十、專業能力占百分之十。各評議項目內容
    得由主辦業務單位依業務性質自行訂定(評議表如附件)。

四、年終評議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聘用稽查員連續任職至年終滿一年之服務績效評議等次,評列為甲等者,以受評議
    總人數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得逾百分之七十五,其評議等次及獎懲依下列規
    定:
   (一)甲等:經評議達八十分以上者,次年度晉薪點一級,並予續聘。已達該職級最
              高薪點者,不再晉級。
   (二)乙等:經評議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次年度留原職續聘;連續二年評
             議乙等者應予解聘。
   (三)丙等:經評議達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不予續聘。
    評議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者,應填註具體事蹟,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六、聘用稽查員任職至年終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評議;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或接受上級
    機關補助經費進用之人員,而未編列晉敘薪級經費者,其評議比照第五點辦理獎懲
    ,惟不得晉敘薪級。

七、聘用稽查員服務績效分為平時考核與年終評議,平時考核應於每年四月及八月辦理
    ,年終評議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八、聘用稽查員服務績效由單位主管進行平時考核,並列為年終評議之參考依據。

九、聘用稽查員服務績效年終評議應組成跨單位之小組進行評議,評議結果並應陳報局
    長核定。

十、聘用稽查員於訂立約聘契約書時,應載明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事項。

十一、聘用稽查員評議晉級所需費用由嘉義市環境污染防治基金─空氣污染防治計畫及
      嘉義市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計畫─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用人費用預算項下勻
      支;惟若經費不敷支應時,得不予晉級或應即無條件解聘。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得比照公務人員相關法令及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臨時及
      約聘僱人員管理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