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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西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場地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91605425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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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社會福利服務,發揮嘉義市西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管理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提供場地借用包括二樓多功能教室及三樓團體活動室。
三、凡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接受本府委託、補助或協辦之相關社會福利
    服務活動,得提出申請借用;另本中心場地以辦理社會福利服務相關活動為限,不得有商業行
    為。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並得於一年內不予核准所提
    之申請:
(一)違背政府法令、公共安全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者。
(三)違反中心使用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者。
(四)非屬推展社會福利服務相關之活動。
(五)其他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物與設施設備之虞者。
(六)聚餐宴客者。
(七)其他與本中心宗旨或規定不符之活動者。
五、申請借用時間應配合本中心開放時間,且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調整開放時間。
六、申請借用者應於活動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檢附立案證明文件、活動計畫書及活動
    流程表等,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七、申請借用者因故須更改活動時間或場地時,除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使用外,應於原申請活動
    三日前提出申請,並得由本中心另行安排時間或場地,申請借用者不得異 議。
八、申請借用者於場地佈置及設備使用前,應先經本中心之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及臨時
    安裝其他電器等設備,如有毀損,應負責修復。
九、申請借用者應在規定範圍內張貼海報、宣傳標語,並於活動結束後清除。
十、場地使用期間,有關佈置、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意外事故處理,由申請借用者自行負責,使
    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與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