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國民教育階段無法到校就學之身心障
礙學生之教育代金(以下簡稱本教育代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且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經本市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在家教育之國民
教育階段學生,得申請補助本教育代金。但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不得申請。
三、教育代金補助標準如下:
(一)在家教育者,每月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
(二)安置於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社會福利或醫療機構之在家教育學生,所獲
補助教養費用與規定收費標準之差額,最高每月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整。
(收費標準係指依據衛生福利部所屬及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
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規定辦理。)
四、除特殊原因可隨時受理外,本教育代金每年分二次申請:
(一)六月三十日以前申請一月至七月份。
(二)十一月三十日以前申請八月至十二月份。
實際申請期限及所需文件,依本府教育處規定辦理。
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之學生,由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家
長)於申請期限內,檢具所需文件向學生就讀之學校申請。
學生就讀之學校應主動告知家長並協助其申請。
五、教育代金之補助月份計算方式如下:
(一)就讀國小一年級新生,自入學學年度八月起計。
(二)在學期間經鑑輔會核定在家教育之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以核定公文當
月起計。
(三)國中畢業生補助至畢業學年度之六月。
六、就學狀況變動致本教育代金補助金額不同時,自變更次月起調整之;因故
資格不符者,以其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發教育代金,已溢領者應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