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補助及獎勵對象如下:
一、機關: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級機關。
二、學校:本府主管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
三、法人及團體:設址於嘉義市之法人及團體。
第 三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依本府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程,
檢具年度家庭教育工作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府提出
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二、前一年度推展家庭教育成效。
三、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前項補助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府政策特殊需
求辦理之活動,得全額補助。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申請奬勵者,應依本府公告之獎勵規定及期程提
出申請。
前項獎勵之核給,以推展家庭教育具有績效並經本府審查
通過後為之。
第 五 條 前條獎勵之方式,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座、
獎勵金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第 六 條 前條獎勵金以運用於家庭教育人才培訓、志工與行政人員
研習、教學研究及交流觀摩為限。
第 七 條 本府為審查補助、獎勵之申請案,得遴聘學者、專家及本
府五人代表組成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或委託經核
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機關、學校、法人或團體為之。
前項家庭教育之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之機關、學校、法人及
團體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補助或獎勵;已核准補助
或獎勵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
廢止補助或獎勵,並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各該補助或獎勵
之全部或一部;並作為下次補助或獎勵之參考:
一、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二、未依本府核定之補助計畫或執行。
三、獎勵金之使用違反第六條規定。
四、執成效不佳。
五、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訪視或輔導。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