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本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
之意見。
三、提供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擴展服務效能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各局處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
二、教育及行政人員代表。
三、專家學者代表。
四、不同族群及其他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代
表。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
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
行為經本府解聘者,其缺額,由本府依第三條規定,聘(派)委
員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
指派一人為代理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
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
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第七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日常事務。
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有關業務,均由嘉義市家庭教育中心現職人
員兼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