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便民服務,實施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圖簿謄本及地價證明,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受理申請之項目如下:
(一)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四)地價證明書(地價謄本)。
受理前項申請資料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及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
事項辦理。
三、依本要點申請前項資料時,應填妥規定之申請書(註明電話號碼)並簽名或蓋章,傳真至地政事
務所,每張申請書申請最多以十筆(棟)為限。
四、受理申請時間:以地政事務所辦公時間內為限。
五、地政事務所接受申請後,傳真內容完整、清晰者,應立即收件依規定程序辦理。
六、領件時,申請人應攜帶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繳納規費及每張傳真申請書郵電費新臺幣
五元後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