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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加強服務台功能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1091613951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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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功能,擴大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台服務項目如下:
    (一)供應各類申請書表。
    (二)指導辦理土地登記、測量等申請事項。
    (三)代為換算土地、建物面積。
    (四)代為查告申請案件辦理情形。
    (五)解答有關地政業務及法令疑義。
    (六)免費供應文具及茶水。

三、服務台人員由地政事務所主任遴選熟悉地政法令、服務熱誠、字跡端正人員
    一名專任之,並得視業務繁忙情形,加派助理人員協助之。

四、服務台應選擇地政事務所適當地點設置之。

五、服務台應設置民眾填寫書表及休息場所。

六、服務台應設置專線電話,隨時接受查詢及解答疑難。

七、服務台應備齊各種登記申請須知及申請書填寫範例。

八、服務台應備齊有關地政法令規章及有關應用書表。

九、地政事務所主任或主辦課長對服務台人員服務情形,應經常注意查察督導。